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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4015173465N-/2021-0927032 公文目录:户籍管理 发文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户籍业务受理)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25日

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户籍业务受理)



第四章  户籍业务受理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应进行户口登记。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人员不进行户口登记。

第十六条  常住户口是指公民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由户口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确认的正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一个公民拥有两个以上合法住所的,应当选择居住时间较长的住所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一节 户口受理及审批时限

第十七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按照以下规定受理、审批办结:(一)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户口:1.出生登记;2.死亡注销;3.户口登记副项信息的变更更正;4.县(市、区)内户口迁移;5.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6.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8.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毕业落户;9.公民并户;10.遗失补办户口簿;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

(二)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所长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户口:1.补录3周岁以下出生婴儿的落户;2.需要调查核实的县(市、区)内户口迁移;3.转业干部、退伍、复员人员安置落户;4.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落户;5.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6.居民分户;7.公民初次变更更正姓名;8.公民变更更正性别;9.公民因更正出生日期后变更身份证号码和身份证号码重错号更正;10.删除重复人口;11.其他依照规定需要派出所所长审批的户口。

(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县(市、区)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户口:1.需县(市、区)公安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的户口;2.收养户口;3.随军户口;4.补录遗漏3岁以上16周岁以下人员户口;5.公民第二次变更更正姓名;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的户口。

(四)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县(市、区)公安局审核,州(市)公安局分管局领导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户口:1.公民变更更正民族、出生日期;2.补录遗漏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3.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州、市公安局审批的户口。

第十八条  农村及交通不便地区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的户口迁移,可视情况顺延,但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