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公规〔2019〕1号
常住户口注销
七、死亡注销登记(死亡销户)
公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由户主、亲属、抚(赡)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文件;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其他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八、参军服现役注销户口登记(入伍销户)
公民被批准服现役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且具有军籍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在公民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二)公民入伍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
(三)被批准服现役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户口登记在学校集体户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九、出国(境)注销户口登记(出国、出境销户)
(一)公民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
3.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2.外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3.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常住户口恢复登记
十、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新兵恢复户口登记
(一)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
3.部队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县级人武部门确认文件。
(二)服现役的公民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本人应当凭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一、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退役落户)
士兵退出现役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
(三)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
(四)退出现役证件。
随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随配偶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随配偶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本人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从乡村地区应征入伍并自愿到安置地城镇地区自主就业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
士兵退出现役安排工作,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恢复户口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
士兵退休与供养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一般情况按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恢复落户;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可在供养地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应当向其入伍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可以在入学前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随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异地安置条件的,按本条规定办理。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二、军队干部复员恢复户口登记(干部复员落户)
军队干部复员申报落户的,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
(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
(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
(五)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三、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恢复户口登记(军转干部计划分配落户)
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四)省级或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
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家属随迁的,可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文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随迁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办结时限:军转干部恢复户口登记的,当场办结。家属随迁在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恢复户口登记(军转干部自主择业落户)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
(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四)安置地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五)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
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
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在安置地乡村地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提供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可以在安置地乡村地区落户。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家属随迁的,可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文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随迁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家属随迁在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五、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恢复户口登记(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落户)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应当向转改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
(三)本人退出现役证件或者军队师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
(四)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本人在转改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改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在转改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
申请在转改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转改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家属随迁的,可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文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随迁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办结时限:转改文职人员恢复户口登记的,当场办结。家属随迁在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来源:云南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