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南华县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迁出和迁入本户口管辖区的实施户口迁移审批。
二、审批条件
1、夫妻投靠、父母(年满55周岁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女性)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未成年人;
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3、复员、转业、家属随军;
4、投资兴业、人才引进;
5、购房、分房、自建房、受赠或继续房产;
6、留学回国、入境定居;
7、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肄业、转学、退学)
8、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
9、其他符合规定的户口迁移。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户口迁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民由本县迁往本自治区籍内的,由本人或者户主在接收到迁移信息之日起3日内到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公民由本县迁往本自治区籍外的,由本人或者户主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需分别提供①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②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入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凭上述材料区内迁移不使用户口准迁证;迁往区外或者区外迁入按当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办理);③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④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上述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二)申请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本自治区籍内的公民申请迁入本县城镇落户的,由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户籍民警受理并扫描电子资料,通过无纸化审批系统呈所领导审核审批,本自治区籍内的公民申请迁入本县农村落户的,由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户籍民警受理并扫描电子资料,通过无纸化审批系统呈所领导审核后,再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本自治区籍外的公民申请迁入本县落户的,由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户籍民警受理并扫描电子资料,通过无纸化审批系统呈所领导审核后,再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审核后出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1.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2.干部、工人调动需提供当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调动证明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属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与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3.随军家属落户需提供师旅机关政治部门批准军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4.购房落户需提供房产证或房管部门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按揭房提供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以及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属随迁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5.投资兴业落户需提供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执照、纳税证明和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有家属或员工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员工聘用合同以及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等材料。(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6.人才引进落户需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同、最高学历文凭或职称证书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7.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需提供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8.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需分别提供:①毕业、肄业学生回原籍落户的,凭毕业证或肄业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②毕业生直接到就业地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等凭证材料;③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9.复退转军人落户需提供县级以上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单位接收证明。其中,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10.留学回国人员落户需提供:①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②在本市、县内其他辖区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③在就业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就业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11.国(境)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的,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以及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等材料。(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12.安置无家可归的人落户,需提供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13.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落户需提供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教证明;
14.无户口人员落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补录户口;(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四、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南华县各派出所、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幸福枫景小区B1栋二楼。
办事窗口:南华县公安局各派出所(迁移证)、5号窗口公安户证服务区(准迁证)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