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日,南华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南政规〔2020〕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做好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使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执行《办法》内容,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全县人口的剧增,各乡镇占用林地、耕地、菜地乱埋乱葬,县城周边非法出售林地建设墓地的现象日益突出,生态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为全面推进节地生态安葬,优化环境,满足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势在必得。对于改变传统的丧葬习俗,保护生态环境,节省土地资源,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根据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要求,2020年全县火葬区火化率、骨灰入公墓安葬率、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100%的目标,10乡镇建设了农村公益性公墓来满足全县居民骨灰安葬需求。为进一步发挥好村级公益性公墓的作用,更好地推进全县的殡葬改革工作,建好管好用好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显得非常迫切,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主要内容
《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定义、部门和乡镇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11条,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命名、规划、设计、建设规模、审批程序、建设标准、资金来源等具体要求。
第三章:公墓管理。共7条,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日常管理和运营的原则。
第四章:安葬规定。共3条,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具体的安葬范围和原则。该部分为《办法》的核心内容,《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具体的安葬范围:
(一)各乡镇辖区内除财政供养人员(包括军队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包括省州驻南华单位)(以下简称财政供养人员)以外南华户籍农村和城镇居民亡故的人员;
(二)民政部门集中供养亡故人员,其骨灰可就近选择公墓安葬;
(三)"农转城"居民亡故后,其骨灰可在转户前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墓安葬;
(四)龙川镇、沙桥镇、雨露乡三个乡镇2020年2月1日执行火葬政策后;五街镇、一街乡、罗武庄乡、红土坡镇、五顶山乡、马街镇、兔街镇7个乡镇2020年6月1日执行火葬政策后(以下简称执行前或执行后),亡故人员一律入公墓安葬;
1.夫妻双方均是农村居民的,火葬政策执行前一方已亡故,另一方在火葬政策执行后亡故的必须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另一方已亡故土葬的配偶是否迁入公墓与其合葬由丧属决定,收费按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定办理;
2.夫妻双方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另一方为非财政供养人员的,火葬政策执行前非财政供养人员一方已亡故并土葬的,财政供养人员亡故后必须入经营性公墓安葬,已安葬配偶是否迁入经营性公墓与其合葬由丧属决定,收费按经营性公墓规定办理;
3.夫妻双方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另一方为非财政供养人员的,火葬政策执行前财政供养人员已亡故并土葬的,非财政供养人员一方亡故后必须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已安葬配偶是否迁入农村公益性公墓与其合葬由丧属决定,收费按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定办理;
4.目前双方健在的,夫妻双方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另一方为非财政供养人员的,财政供养人员先亡故的必须进经营性公墓,非财政供养人员先亡故的,可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也可入经营性公墓安葬(补助政策不变);财政供养人员后亡故的骨灰可选择与其配偶合葬于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按照此人亡故时不低于农村公益性公墓执行的公墓收费价格的3倍收取公墓建设费。
5.县城区西云社区、南秀社区、龙泉社区、斗山社区、海子山社区、火星社区、罗家屯社区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县城经营性公墓建成后,亡故后骨灰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收费标准由经营性公墓经营企业测算建设成本,按适当高于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收取。
(五)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的安葬管理规定,但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
第五章:收费管理。共4条,明确了农村公益公墓收费项目和标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指导价,只能收取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等公墓建设费,现时条件下原则上每穴最高限价3600元(含20年维护管理费),墓穴费指墓穴基础建设(含砖、水泥、沙石等)费用,墓材费指墓碑、底座、盖、地铺等费用,人工劳务费指墓材运送、刻字安装(不超过100个字,超出部分按4元/字收取)和第一次下葬服务等费用,维护管理费指日常管理、墓穴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费用。若增加服务项目(如烤制烤瓷遗像),增加项目的收费按市场价格收取。农村公益性公墓内实行花葬、树葬、草坪葬、壁葬等的节地生态葬每穴最高限价2000元。收费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报县民政局审定、县发改局备案。
夫妻可选择单墓,也可选择双墓,两个骨灰盒同时安葬的不再另行收取费用,骨灰盒分两次安葬的,第二次安葬费按不高于300元收取。
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一次性收取后,统一与提供墓材和人工劳务的企业结算,也可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按收费标准自定收取方式。
《办法》的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可逾期,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2条,明确了违反《办法》的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国家允许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办法》的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