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第28号)(二十三)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 《节能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名单》有效期内备案的咨询服务机构 | 申请人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2 | 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 城乡市场建设审批 | 南华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商贸流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六条 |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 申请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 | 经营性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 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核 | 南华县民政局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逐级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建墓单位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盖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建设、土地或者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经营性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 南华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改为提供由开户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 |
5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 南华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 注: 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6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 变更、 注销登记的子项) | 南华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 注: 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 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7 |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 南华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改为提供由开户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 南华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1号)注: 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 南华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1 号)注: 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 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10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 采矿权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 | 南华县国土资源局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4号):一、申报。1.申报时间,凡需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或企业,须提前20日向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报,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2.申报材料,(2)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承担勘查工作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七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向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采矿许可证:(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估、评审 |
11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采矿权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 | 南华县国土资源局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采矿人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74号)。附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开采下列矿山、矿区和矿种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由具有国家批准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写:1.开采海域矿产资源;2.外商投资矿山企业;3.开采能源和金属矿产;4.上述之外的大、中型矿山。小型以下矿山企业的开发利用方案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写。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七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向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采矿许可证:(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证明。 |
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以委托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2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 | 采矿权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 | 南华县国土资源局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上报复垦方案。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规范性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自然资源部第44号令)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自然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统一评审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94号)。 |
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以委托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3 | 采矿权转让 | 采矿权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 | 南华县国土资源局 |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三、推进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公开。(三)委托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和自行寻找受让方的矿业权转让一律在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应在交易机构大厅、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 第八条:矿业权出让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第十条: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出让人、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转让公告,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第三十四条:转让人、受让人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协商议价或自行达成协议的,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转让人受让人主要事项公示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 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证文书。第三十五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矿业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同时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大厅或互联网络交易平台公示交易结果和相关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有必要采取的其他公示方式,公示期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三条: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委托矿业权交易机 构承办矿业权转让的具体工作。 | 南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过程,逐步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14 | 勘测定界成果 | 临时用地审批 | 涉及耕地、基本农田由省州国土部门批;其他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 规范性文件 云国土资[2016]46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 | 测绘丙及以上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勘测定界成果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5 | 土地复垦报告 | 临时用地审批 | 耕地、基本农田由省州国土部门批;其他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 规范性文件 云国土资[2016]46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 | 具有土地开发整治备案证的机构 | 申请人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6 |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南华县环境保护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条: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7 | 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 |
南华县环境保护局 | 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 年环保总局令第 13号)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 号)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云南省过渡期环境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
18 | 排污监测报告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南华县环境保护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46 号)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的资质认证。第十三条: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环控发〔2001〕806 号)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签署承诺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二)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的监测报告。 |
当地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 申请人具备相应监测能力的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排污监测报告;申请人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排污监测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9 | 编制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 | 危险废物经营及转移许可 | 南华县环境保护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转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部门规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 年环保总局令第 5 号)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行政审批部门必须统一制作并公开所需评估报告的标准样本,供申请人下载编制 | |
20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许可 |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系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申请人可以自行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申请人可以自行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公路改线许可 |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申请人可以自行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 |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申请人可以自行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在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修建堤坝、压缩或扩宽河床许可 |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申请人可以自行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1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南华县农业局 | 部门规章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 年农业部令第 3 号)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 1 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
22 | 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南华县农业局 | 部门规章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 年农业部令第 3 号)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计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涉 及计量的检验设备鉴定证书复印件。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2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 南华县林业局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的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南华县林业局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的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森林经营单位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南华县林业局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的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5 | 伐区采伐作业设计报告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南华县林业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伐区采伐作业设计报告,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应当在本目录公布后及时公布编制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的中介机构目录清单 |
2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南华县水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部门规章 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第24号修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水保办〔2005〕121号文件:《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 | 具有丙级以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设计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也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资料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南华县水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规范性文件 云水保〔2010〕59号文件:《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 具有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生产建设单位向县水务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申报表和验收资料(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监测报告、监理报告,除电网、房地产项目外,还需提交评估报告 |
28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南华县水务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规范性文件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令460号)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29 |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论证 |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 南华县水务局 |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0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和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核发 | 南华县水务局 | 部门规章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和防洪要求专题论证,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
31 | 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南华县水务局 |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刘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
具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 | 不要求申请人提交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咨询报告,但仍需提供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2 | 规划符合性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核发 | 南华县水务局 |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和防洪要求专题论证,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
33 | 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 河道采砂批准 | 南华县水务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在龙川江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市)龙川江管理机构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 具备河道整治规划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4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南华县水务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部门规章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5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相关的防洪影响进行技术评审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南华县水务局 | 规范性文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6 | 医师健康体检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销、重新注册) | 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 申请人应当到二级及以上的综合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 |
37 | 护士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变更、注销) | 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申请人应当到二级及以上的综合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 |
38 | 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3年审议通过)第七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应在本目录公布后及时公布编制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介机构目录清单 | |
39 |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3年审议通过)第七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应在本目录公布后及时公布编制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的中介机构目录清单 | |
40 |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 工程场地抗震设防核准 | 南华县地震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具有资质的安全性评价机构 | 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场地进行安全性评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