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县级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南华县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2次会议、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南华县委办公室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楚办发〔2021〕26号)(以下简称《方案》)文件要求,结合南华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更加成熟定型。到2025年,救助覆盖面有效拓宽,救助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到2035年,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救助制度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供养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
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二是创新社会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的需求,实施差异化分类救助。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
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建立并落实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落实“单人保”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保障。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建立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全面签订委托照料协议,落实走访照料责任,通过发放照料护理补贴等方式,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健全
社会救助定期核查机制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健全完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完善其他救助帮扶制度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发挥“救急难”作用,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完善临时救助,根据不同困难情形,对困难群众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全面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适当提高乡镇临时救助额度。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统筹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发展慈善救助,鼓励发
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加强对慈善组织和网络募捐活动监管,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设置岗位、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 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鼓励
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统筹开通覆盖乡镇的“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逐步实现接入全省全国联通。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逐步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提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效能。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统筹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一部手机办低保”和省“政府救助平台”工作力度,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依法依规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乡镇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
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健全完善相关专项救助制度,按照国家省、州的相关救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专项救助有关标准。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好职能部门制定的专项救助政策
(三)提高基层服务能力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
员结构等因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各级民政工作机构现有在职在编人员不足的,应及时予以补充。足额配备在编人员后仍不能满足工作任务需要的,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有关工作。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并且有条件的村(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根据常住人口或困难群众数量按照比例安排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人均1 元)并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四)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
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级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
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方案》围绕守住基本民生底线,实现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对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顶层设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积极稳妥推动社会救助改革完善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方案》的重大意义,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推进构建社会救助新格局,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
(二)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部门协同,涉及改革的各相
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全局性,齐心协力做好工作。搭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平台畅通交流通道,加强部门间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抓好责任落实 各乡镇、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及县委县政府具体要求上来,按照工作职能和工作任务分工要求,强化责任担当,深入分析我县改革形势,
细化具体措施安排,拧紧责任螺丝,层层传导压力,形成抓改革落实的完整责任链条,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扎实推动我县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南华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任务清单
重点任务 |
主要措施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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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救助制度体系 |
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救助体系 |
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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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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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 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 要救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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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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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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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救助方式 |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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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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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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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 |
重点任务 |
主要措施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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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各 乡镇人民政府 |
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
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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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尽最大努力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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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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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全面落 实各项照料服务,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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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探访,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 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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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
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州级制 定的指导标准研究确定全县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南华调查队、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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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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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分类动态管理 |
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低保对象死亡的,从 次月起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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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帮扶项目或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县级民 政部门可以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
重点任务 |
主要措施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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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
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
建立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和信息实时共享机制,科学确定和规范救助范围、内容、标准和程序,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
牵头单位:县医保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 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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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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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发挥制度合力,合理控制贫困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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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
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
牵头单位:县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残联,各乡 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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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住房救助制度 |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施住房救助 |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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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住房救助对象按照申请程序申报后纳入县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计划,批准后按照当年我县的补助标准进行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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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阶段性减免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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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就业救助制度 |
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 |
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乡 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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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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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
及时修订应急救灾预案,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重点任务 |
主要措施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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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
健全完善其他救助帮扶制度 |
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
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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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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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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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为其减免有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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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
发挥“救急难”作用 |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 |
重点任务 |
主要措施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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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
完善临时救助 |
根据不同困难情形,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确认程序办理 |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提高救助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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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适当提高乡镇临时救助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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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
牵头单位 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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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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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 |
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 |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 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医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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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通过阶段性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发放临时生活补贴、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等措施,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
重点任务 |
主要措施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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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
大力发展慈善救助 |
加快推进慈善事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慈善捐赠信息管理系统,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救助活动 |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委网信办、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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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
培育发展基层社工站,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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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底,实现社会工作服务覆盖所有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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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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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 |
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 |
牵头单位县文明办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团县委、县 总工会、县妇联、县残联、县红十字会,各乡镇人民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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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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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
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 |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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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民政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经费中列支,县级从上述资金中列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支出的5%,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的,须报州民政局审核同意,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
重点任务 |
主要措施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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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化“放管服”改革 |
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 |
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 |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 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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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开通覆盖乡镇的“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逐步实现接入全省全国联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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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核确认程序 |
有条件的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县级民政部门 加强监督指导 |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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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让困难群众“只需跑一次 无需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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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逐步取消 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 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户籍地配合做好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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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效能 |
梳理完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及其他救助帮扶清单,明确乡镇经办机构社会救助受理事项、办理条件、服务内容、救助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统一受理各类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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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 |
依托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统筹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 |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 育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总工会、县残联、县红十字会、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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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一部手机办低保”和省“政府救助平台”工作力度,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