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单位):
《南华县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华县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褒扬对本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公益事业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籍人士和非南华县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汇聚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南华县荣誉市民称号的对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南华,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在本县下列工作之一中作出突出贡献:
(一)促进和发展对外交往;
(二)积极招商引资、直接投资、开拓市场的;
(三)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进高层次人才、关键技术和设备、重大科技成果,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
(四)促进城乡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优化投资环境的;
(五)促进教育、科技、文旅、卫生和体育事业发展的;
(六)热心资助发展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的;
(七)热心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的;
(八)积极引进海外专家,拓展对外交流合作的;
(九)宣传南华、提高南华知名度和美誉度的;
(十)在其他方面对本县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开展荣誉市民评选工作,审核荣誉市民推荐和拟撤销名单,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和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以及荣誉市民的联络、服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在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由县级有关部门推荐:
(一)被推荐人是港澳同胞、外国人的,由县委外事办推荐;
(二)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由县台办推荐;
(三)被推荐人是华侨的,由县侨办推荐;
(四)被推荐人是县外其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由相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五条 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推荐人相关信息进行初审,并将完整资料报送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经联席会议审核后,提交县人民政府确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举行荣誉市民授予仪式,邀请被授予者参加并颁发《南华县荣誉市民证书》。荣誉市民证书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南华县荣誉市民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与本县举办的其他重大活动合并组织。
第七条 荣誉市民享有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南华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华县委员会等重要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县的重大活动;
(三)获赠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四)荣誉市民子女在本县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由教育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保障;
(五)每年在本县指定医院享受一次免费体检,并享受就医优先服务;
(六)本县规定的其他礼遇。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做好荣誉市民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通过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九条 荣誉市民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是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撤销或终止的除外。
荣誉市民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荣誉市民称号的声誉,关心、宣传和支持南华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程序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审议决定。
撤销和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 《南华县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