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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2023-1027019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14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华县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6日

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华县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南华县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华县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全县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南华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依法依规设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从事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曲艺等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培训机构的领导,深化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治理,确保培训机构规范开展活动,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发挥积极作用。

培训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四条部门职责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贯彻落实国家与本县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管理的有关要求,促进培训机构全面规范,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构建教育培训良好生态。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培训机构准入的前置审核,县教育体育局会同做好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工作,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开展日常检查,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培训机构市场综合执法,重点打击价格违法、广告违法等行为,县政管局负责办理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及营业执照办理,卫生健康、住建、消防、公安等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设立条件

(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2.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办者。

3.具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章程和健全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

4.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

6.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7.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及材料。

8.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举办者。

1.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2.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3.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4.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 机构名称

(一)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其中应含有“培训”两字,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存在第(一)项中等不规范情形的,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规定进行更名。

第七条 组织机构与章程

(一)培训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培训机构应制定章程,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及国家、省、州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健全合规的规章制度。

(四)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设立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该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六)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行政)机构,执行(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应为专职,且不得兼任其他组织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第八条从业人员

(一)基本要求。

1.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思想品德、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教学培训能力。

2.聘用的教学教研人员应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

3.聘用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等证件。

4.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二)人员管理。

1.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2.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第九条 注册资金与收费标准

(一)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不少于30万元。

(二)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预收费监管,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和群众监督。

第十条 场地设施

(一)培训场所。

1.举办者必须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场所,对拟投入使用的场所要健全完善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年代老旧、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或者临时改建涉及拆改主体结构、达不到建筑安全标准,经鉴定为危房的不得作为培训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

2.培训机构应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其中招收不满14周岁中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3层及以下;培训机构所在楼层需有2个及以上疏散通道,即2个及以上消防楼梯。

3.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5年。

(二)使用面积。

培训机构使用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单独培训场所(不含2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总使用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单独培训场所(不含2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教学用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使用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设施设备。

1.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2.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3.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净高应不低于3.5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或者木地板,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4.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5.教学用房门上必须留有观察窗口,防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

(四)培训安全。

1.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规范规定要求,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2.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相关要求。

3.提供餐饮服务的,需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4.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5.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培训场所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必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传染病预防和处置等方面培训,同时应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第十一条 培训内容

(一)培训机构应当发布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应包括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应当报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二)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要求,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名开展学科类培训。

(三)培训材料须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培训材料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并报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审核备案。所有培训材料应当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四)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分。

 

第三章 审核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1)。举办者为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三)办学场地证明,包含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房屋安全鉴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等其他必须 的证明材料。

(四)机构章程。

(五)培训材料及教学计划。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审核登记

(一)培训机构的审核实行属地管理。培训机构举办者先到县政管局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再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审核,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应当依法公开。审核通过的,由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县教育体育局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同意举办的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附件1-2),申请人持审核通过的设立审核表向县政管局申请登记注册;审核不通过的,受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核事项。

(二)举办者完成登记注册后,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进行备案。同时,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交县教育体育局存档。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继续由县教育体育局进行维护管理,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平台建设将新准入的培训机构相关数据定期提供给县教育体育局录入完善,县教育体育局根据需要将相关平台数据提供给县文化和旅游局参考掌握。待有关政策明确后,按要求进行平台的管理移交。

(三)培训机构必须办理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手续,才能开展相应培训。

(四)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培训场所、章程等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办理注销的,应当及时报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县教育体育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五)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办理。

(六)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另行申请。

(七)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收回同意举办的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培训机构年检、日常监管、变更登记等工作,县教育体育局协同配合。

(九)培训机构在证照有效期间出现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县文化和旅游局申请变更事项,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十)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取得的尚在有效期的办学许可证继续有效,培训机构需向县文化和旅游局申请办理年检。办学许可证到期的需立即向文化和旅游局重新申请设立登记,未申请设立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取得的尚在有效期的办学许可证经营单位由原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附件:

1-1.南华县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1-2.南华县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

 

附件1-1

南华县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营 利 ( )

非营利 ( )

注册地址

教学用房所在楼层

法人属性

营 利 ( )

非营利 ( )

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万元)

场所性质

自有 ( ) 租赁 ( )

无偿提供 ( )

场所使用 面积

(平方米)

机构员工

(人)

专业职教 人员

(人)

年培训规模

(人)

同一时段内最大培训量

(人)

培训内容

(可多选)

音乐 ( ) 舞蹈 ( ) 美术 ( ) 戏剧 ( ) 曲艺 ( ) 其他 ( )

培训对象

3至6岁学龄前儿童(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 高中学生(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座机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座机

举办者或投资人姓名

联系方式

出资额

(万元)

教学面积

(平方米)

承诺:本人(本单位)对本表填报内容和所有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举办者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南华县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

编号       年第   号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营 利 ( )

非营利 ( )

注册地址

教学用房所在楼层

法人属性

营 利 ( )

非营利 ( )

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万元)

场所性质

自有 ( ) 租赁 ( )

无偿提供 ( )

场所使用 面积

(平方米)

机构员工

(人)

专业职教 人员

(人)

年培训规模

(人)

同一时段内最大培训量

(人)

培训内容

(可多选)

音乐 ( ) 舞蹈 ( ) 美术 ( ) 戏剧 ( ) 曲艺 ( ) 其他 ( )

培训对象

3至6岁学龄前儿童(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 高中学生(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座机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座机

举办者或投资人姓名

联系方式

出资额

(万元)

教学面积

(平方米)

日收到举办者或投资人设立申请,经材料审核、现场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该机构符合要求,同意开展培训业务。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文化和旅游部门) (教育体育部门)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此审核表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