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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2023-102711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8日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政办通〔2019〕24号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进一步加强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南华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华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8〕20号)精神,提升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调动全县乡村医生的积极性,稳定队伍,有效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活力,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卫生健康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工作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规范执业行为,加强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力争使我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科学的分级诊疗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乡村医生职责和配置

    (三)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健康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有关工作。(县卫健局牵头)

    (四)乡村医生配置。各乡镇要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以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配备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应有1名女村医,同时,有1名能西会中(彝)的乡村医生。合理配置资源,整合工作力量,有条件的地方乡村医生可兼任计划生育宣传员。(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规定准入,逐步过渡到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因多种原因短期内无法配备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卫生室,可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具备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保障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严格乡村医生退出。乡村医生年满 60周岁必须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确因岗位接续困难需要继续聘用的乡村医生,已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由乡镇卫生院根据退出人员业务能力、健康状况、居民愿望等进行考核后聘用,报县卫健局备案后,纳入乡村医生返聘管理,并实行一年一考一聘用,返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具有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中(彝)医或中(彝)西医结合资质的,可适当放宽返聘年龄,但返聘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放宽年龄返聘人员只作为基本医疗医生管理,不能担任村卫生室负责人。返聘的乡村医生应纳入协议管理,不再享受在岗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返聘期间不计算履职年限,报酬待遇标准应在劳务聘用合同中明确。对不具备资质的在岗乡村医生,要逐步清退。

    对截至2018年12 月31日已离岗且健在,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离岗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给予600元/年/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资金除州财政包干配套部分外,由县财政承担。

    2019年1 月1日起,按照年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县财政未补助购买养老保险或统一购买养老保险时超龄不得入保的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给予600元/年/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2019年1月1日前县财政补助购买养老保险未达到600元/年/人的,在年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时,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扣除县财- 4 -

政补助购买养老保险资金部分后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离岗乡村医生的工龄计算方式为:工龄=离岗年月-参加乡村医生工作年月,连续工作不满1年的不予计算;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不足一年的部分,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按照1年计算,6个月以下的不予计算。因各种原因被开除、因考核不合格被辞退的,已考录在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人员,不得享受离岗生活补助。已享受过离岗补助或购买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本次补助标准的上述人员,按照填平补齐原则予以补助,不得重复补助。

    县卫健局、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审核认定离岗乡村医生的身份、工作年限,审核结果要在乡镇、村(居)委会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 天,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认定后报县卫健局备案。(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七)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聘用管理。从2019年起,全县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管理,按照全员聘用,逐步纳入的原则,对取得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或受群众信任,具有一技之长,懂得中(彝)医,并且男性在45岁以下、女性在40岁以下的乡村医生优先聘用。乡镇卫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报县人社局备案。(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八)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卫健局、各乡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因病施治、能西会中(彝)、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九)加强乡村医生考核。在县卫健局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乡村医生的考核主要包括: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医德医风、廉洁自律、执行医保政策及法律法规等情况,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给予批评教育,对于连续 3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辞退处理。(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十)规范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县卫健局要合理制定全县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各乡镇要制定完善本地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与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相结合,采取临床进修、跟班学习、集中培训、- 6 -

县乡对口支援、下派上挂等多种方式,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乡村医生整体学历层次。按照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可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农村生源为主的3年制专科免费医学生培养。具体实施好省、州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培养方案。(县卫健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并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乡镇卫生院在编制和核准的岗位总量招聘卫生技术人员时,可通过考核招聘的方式优先招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的乡村医生,通过直接聘用的方式优先招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5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丰富的乡村医生,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

    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切实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水平。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十三)落实乡村医生的补助政策。为保证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在省州财政定额补助的基础上,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合理核定县级财政补助,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县财政局、县卫健局负责)

    (十四)及时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任务量和资金补偿,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0%左右的工作任务安排给乡村医生,并按考核完成的工作量核拨相应的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县卫健局、县财政局负责)

    (十五)认真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具体收费标准和医保基金支付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实施好基本药物定额补助。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健局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定额补助标准。在核定和兑现基本药物补助经费时要综合考虑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县卫健局、县财政局负责)

    (十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乡村医生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参与签约服务,并根据所承担签约服务工作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经考核后兑付签约服务费。(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医疗保障局负责)

    六、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十八)解决在岗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切实解决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支持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条件成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统一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县财政给予适当养老保险补助,不足部分可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等列支。条件未成熟,未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按照《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华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运行经费补偿方案的通知》(南政通〔2013〕43号)相关规定,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为符合保障对象的在职在岗乡村医生办理养老保险。(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负责)

    七、推动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转变

    (十九)探索家庭医生签约个性化服务。结合实际,总结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经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个性化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除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外,指导乡村医生拓展家庭病床、居家护理、巡诊、中彝医适宜技术等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局负责)

    (二十)落实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县卫健局负责)

    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二十一)加强村卫生室管理。2019年12月底前,全县所有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现以机构、业务、人员、药械、信息平台、财务、绩效考核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强化村卫生室的房屋、设备等财产管理。村卫生室的行政管理、人事任免、人员聘用、人员调配、发展规划、工作制度、考核奖惩、职务聘用由所属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二)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由政府投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按照“立足长远、保障用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建设村卫生室,新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80平方米,按标准设置科室。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乡、村卫生机构,支持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互通,并对村卫生室的运行经费给予补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负责)

    (二十三)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采取以乡镇为单位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按比例承担医疗责任保险费用。同时,鼓励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组织为乡村医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县卫健局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有关配套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县卫健局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管理的组织实施,落实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完善绩效考核等配套政策,组织政策实施。乡镇卫生院负责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各项要求的终端落实,建立完善内部分配等方面的相关制度,确保取得实效。

    (二十五)落实资金投入。县财政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险政策、村卫生室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进一步加大对边远、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

    (二十六)加强督导检查。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有关政策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