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南华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华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0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8〕1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21〕1号)精神,为进一步管理好、养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华县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县、乡、村道,以及按农村公路管养的国、省道。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南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好保障。
第四条 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良好格局。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初步形成,治理能力明显提高。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路率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林草局、县乡村振兴局、楚雄州公路局南华分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南华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运局,办公室主任由石晓冬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研究决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乡镇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收集有关意见建议,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和督促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检查考核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编办负责指导县级和乡镇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设置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承担比例部分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用地、砂石料供应等工作;县林草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养护林地占用、砍伐林木审批相关工作,做好植树造林项目用于公路绿化美化协调工作;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负责指导农村公路沿线及周边可视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审计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楚雄州公路局南华分局、南华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等部门负责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统筹和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实施细则。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建立农村公路县、乡镇、村专管员制度。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完善县对乡(镇)、村管养机构建设、日常养护工作和养护资金拨付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乡道管理养护工作,指导村(社区)组织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村(社区)要按照“群众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鼓励探索创新“党组织+合作社”、“合作社+资源整合”等多种专业合作社养护模式,推广专群结合、积分管理、家庭承包、农户分段包干等养护模式;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鼓励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第八条 县交运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章制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和发展规划;指导、检查和考核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和监督农村公路管养责任目标及年度养护计划任务执行完成情况。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宣传、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路产路权,积极开展路政巡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坚决制止损坏和侵占农村公路的行为,指导乡镇、村(社区)开展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负责县道(含地方管养的国省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度管理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专业养护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开展检查考核及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统筹安排上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和日常养护补助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和日常养护补助资金构成,包含乡镇、村(社区)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养护资金。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标准按照《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0〕40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自2021年起,省、州、县三级公共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除省级承担30%外,其余70%分别由州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50%。县级公共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补助资金的计算依据为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各年度日常养护资金投入标准、补助政策根据省级周期动态调整确定。
第十二条 县交运局、县财政局要建立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计划挂钩。
第十三条 县、乡镇两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发挥好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机构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各乡镇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第十六条 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
第十七条 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应重视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抢险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队伍、物资及机械设备。
第十八条 县交运局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县、乡(镇)要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逐步消除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盲区。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 县、乡(镇)应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等部门开展超限治理联合执法,严把货物装载源头关,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参建单位要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开工前必须明确质量监督单位,鼓励动员当地老党员、群众代表等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鼓励推行标准化、机械化施工,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坚持“修旧利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运营、提升服务”的原则,以实现控制资源占用、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拓展公路功能、提升服务水平等要求,在农村公路养护中探索农村公路养护资源循环利用发展模式,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充分利用废旧路面材料、轮胎、建筑垃圾等废物循环利用技术,倡导标准化设计及工厂化预制,提高废旧路面材料、施工废料等资源的再生和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县、乡(镇)公路管理机构要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持续推进路域环境整治,加大对农村公路宜林路段的绿化种植工作,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方式,调动公路沿线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坚持“谁种、谁管、谁受益”的原则,加快农村公路宜林路段的绿化美化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路出行条件。
第五章 建立考核机制
第二十五条 每年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年度“大比拼”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县委、县政府和县交运局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情况,以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立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县级配套养护资金由县交运局统筹,以上一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结果为依据进行奖补。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解读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政策,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第二十八条 做好国家级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有关工作。县交运局、县财政局要对县、乡(镇)围绕路长制、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美丽农村路、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政府考核、信用评价机制等试点主题开展试点创建工作。要遴选工作基础扎实、典型示范带动性强、推广价值高的试点地区向州交运局和州财政局推荐,并将好的经验做法纳入“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按国家、交通运输部、省州人民政府、省州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内容与《南华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南政办通〔2018〕53号)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华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