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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cxjsj-/2025-0227001 公文目录:部门通知 发文机关: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7日

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



各小区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专户管理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2号公告),《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楚政规〔2024〕6号)要求,现将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当地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标准和执行时限”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测算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1511.62元/平方米,经我局研究决定,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91元/平方米,此标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26年2月底。

二、严格执行业主直接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前及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并由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服务场所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开户银行及账号向业主公开,未按本通知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四、专项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南华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及开户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南华县支行:24109501040009711

云南南华农村商业银行:3100019032837012

 

 

 

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