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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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住建行处决字〔2025〕第NH00011950号 |
余贤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案 |
罚款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及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不按规定在城乡规划区道路及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对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锁定后4小时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拖离”之规定。 |
余贤超 |
50元 |
2025.06.04 |
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