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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fgj-/2021-1116004 公文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机关: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2017-2019年南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报告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6日

2017-2019年南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报告



南价成监〔2020〕1号

成本监审项目:南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被监审单位: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审单位: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

监审人员:何丕芬鲁建军何万芹

2020年10月30日

南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我局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依法对南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费用等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和监审。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监审项目

本次纳入成本监审的南华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负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成本。包括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垃圾填埋和垃圾处理费收取,以及第三方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渗滤液处理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运行成本。

二、成本监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

4.《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楚发〔2019〕1号)

5.《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9〕100号)

6.《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和生活

垃圾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09〕2506号)

7.《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楚政通〔2008〕77号)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8〕186号)

9.《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10.《楚雄州发改委转发云南省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价格改革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楚发改价格〔2010〕3号)

11.《云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云价成本〔2016〕165号)

12.《云南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云价成本〔2017〕155号)

三、成本监审程序

(一)被监审单位于2020年10月12日向县发改局提交了相关成本资料,经初审基本合格,决定受理。

(二)成立监审工作组。明确项目监审负责人和监审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安排工作步骤和日程,并向被监审单位送达了《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成本监审通知书》(南价成监函〔2020〕1号)。

(三)补充完善资料。经监审人员初步审核,资料不全的,要求被监审单位补充完善资料。

(四)实地监审。2020年10月14日开始对被监审单位实地监审。审核财务报表、账簿和凭证等,了解相关情况,并到现场查验、核对和取证。

(五)审核和测算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依据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相关文件,按照权责发生制和相关性等原则,对被监审单位各项成本数据进行审核、调整和测算,计算出定价成本。

(六)征求意见。根据审核情况,经集体讨论后起草了成本监审意见书,并于2020年10月25日向南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县环卫站送达了《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成本监审意见书》(南价成监函〔2020〕1号),部分合理的意见已采纳。

(七)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四、被监审单位的基本情况

南华县环卫站是经南华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247704727098,法定代表人:黄文松,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开办资金人民币80万元,住所:南华县龙泉路125号。人员编制数22人,实有职工40人,其中在编在职人员19人,临时工21人,退休人员26人。正式职工工资及正常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供养,临时聘请人员工资、清运工具、材料、燃油、垃圾处理等开支靠财政拨付。

现有各种环卫车辆26辆(台),其中:大型垃圾车9辆、微型垃圾车3辆、小型钩臂式垃圾车2辆、小型冲洗车2辆、填埋工程车2辆、吸粪车1辆、洒水车2辆、扫路车2辆、垃圾填埋挖掘机1台,装载机1台,推土机1台。县城共设置移动式垃圾收集箱103只,主街道装有果皮箱190只,各单位设置垃圾桶229只。南华县生活垃圾处理场位于龙川镇上庄科村委会小箐河,距离县城16公里,总占地面积188亩,总投资2494万元,设计日处理垃圾85吨、总库容39.02万m³、使用年限10年,垃圾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工艺,2007年3月开工建设,2010年12月1日投入使用,现使用时间已达10年,共填埋垃圾约32万m³。垃圾中转站位于县城文笔路,总占地面积3.89亩,总投资569.2万元,设计日处理垃圾100吨,2009年7月开工建设,2010年12月1日投入使用,现已使用10年,由于设备使用年限较长、设备老化、故障率高导致处理能力严重降低,现处理能力仅为50吨,渗滤液处理站位于垃圾处理场南侧,占地面积4.2亩,总投资685.60万元,设计日处理渗滤液50吨,渗滤液采用“DTRO”膜二级处理工艺。2017年4月开工建设,2018年5月投入试运行。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共处理渗滤液6914吨。我县与楚雄市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签订生活垃圾处理协议,从2020年3月起,县城生活垃圾运送至楚雄进行焚烧无害化处置,垃圾处理场封场停用。目前,南华县城平均每日清运、处理城区生活垃圾和渗滤液65.95吨。

五、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及核算方法

本次成本监审,主要对南华县环卫站2017年—2019年垃圾处理基本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清了垃圾处理

核算单位项目投资、固定资产内容,核减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额;审核各项成本、费用构成是否合理;重点对县环卫站实际垃圾处理量进行校对矫正,垃圾处理量中扣减垃圾渗滤液量,垃圾处理成本中各环节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详细审核和调整,并按照有关标准核定了调价成本。

六、成本核定情况及理由说明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财务核算原则等相关规定,核减2017年—2019年平均成本271.70万元,其中:2017年成本250.98万元,2018年成本292.40万元,2019年成本271.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成本核减项目

1.核减人员薪酬三年平均78.71万元。其中:核减2017年人员薪酬86.54万元(工资津补贴绩效68.31万元、住房公积金8.73万元、社会保险费6.8万元、职业年金2.70万元);核减2018年人员薪酬76.36万元(工资津补贴绩效60.94万元、住房公积金7.11万元、社会保险费5.94万元、职业年金2.37万元);核减2019年人员薪酬73.23万元(工资津补贴绩效58.35万元、住房公积金6.89万元、社会保险费5.71万元、职业年金2.28万元)。因2017年环卫站有11人在局机关上班,2018年环卫站有9人在局机关上班,2019年环卫站有8人在局机关上班,工作与主营业务无关,故在此次监审中予以核减。

2.核减固定资产折旧三年平均229.46万元。其中:核减2017

年固定资产折旧201.34万元(生产环节201.25万元、管理环节0.09万元);核减2018年固定资产折旧240.07万元(生产环节239.95万元、管理环节0.12万元)。核减2019年固定资产折旧246.98万元(生产环节246.82万元、管理环节0.16万元)。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故在此次监审中予以核减。

上述两项共核减不合理成本费用三年平均308.17万元。

成本核增项目

核增垃圾外包费用三年平均36.48万元。其中:核增2017年垃圾外包费用36.91万元,核增2018年垃圾外包费用24.04万元,核增2019年垃圾外包费用48.49万元。按照外包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计算,垃圾外包费用三年平均274.31万元,提供成本核算表为237.83万元,故在此次监审中予以核增。

(三)成本调整项目

核减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量6914吨。南华县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站于2018年5月投入运行,2018年渗滤液处理量2776吨,2019年渗滤液处理量4138吨。渗滤液是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副产物,是垃圾处置过程的延伸,计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量不合理,故在此次评审中予以核减。

七、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核定南华县城市生活垃圾量21768吨,城市生活垃圾

圾处理成本运行维护总成本为649万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维护单位成本298.14元/吨(详见南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表)。

八、成本监审建议

(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根据成本监审组提出的建议、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加强对县环卫站的监管,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制度,是财务要独立,如暂时不能独立,也要在局机关单独列账,杜绝资金到处列支、相互拉用和项目支出列入预付款等现象,以及记账科目不准确等问题,并进一步健全或改进收费收缴制度,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公平公正。

(二)县环卫站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财务台账和生产经济技术指标的记录。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代收费的监管,防止代收费单位借机乱收费或加价收费的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九、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报告是根据被监审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成本核算报告、楚雄大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做出的,其真实性、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二)参加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三)本报告仅为此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改革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

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凡使用本报告者均应妥善保管和慎重使用本报告。由于使用不妥或保管不善引起的纠纷或问题,责任自负。

附件:《南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表》

监审人员:何丕芬鲁建军何万芹

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月30日



南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