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招标投标专项治理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我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进一步持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楚雄州关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制定南华县2024年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阳光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督促整改、依法处理的要求,重点围绕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歧视限制参与公平竞争、不平等签订合同、不诚信履约等问题进行抽查检查,以查促改、以点带面,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助力全国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大市场的形成。
二、抽查检查主体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医保局、县烟草公司。
三、抽查检查对象
2024年1—9月进入南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随机抽查项目不少于2个,进场项目在2个以下的全覆盖。
四、抽查检查方式
主要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查阅的方式开展。
五、抽查检查重点
1.交易项目的公告公示、招标采购文件、评标评审等交易流程是否具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歧视、限制参与公平竞争的问题;
2.是否具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清除隐性壁垒专项整治中明确的26个问题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3.是否具有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明确的4类问题;
4.被抽取项目招标投标过程及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依法客观、公正、独立评标;
5.交易过程中异议(质疑)、投诉的受理、办理和答复情况。
六、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应在2024年5月31日前制定本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方案,已在市场监管局系统内纳入抽查检查目录的须以进场项目为单位开展,无需再单独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
(二)抽取项目和执法人员。县级部门抽取县级监管项目进行检查。抽查检查人员由组织实施部门从本部门、本系统内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2人。随机抽取的项目和执法人员应及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三)组织抽查检查。组织实施部门应于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抽查检查工作。
(四)检查结果公示。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单位领导审核后,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五)发现问题反馈处理。对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项目业主(单位)进行书面反馈并督促其认真整改落实;对违法违规的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涉及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工作情况报送。各组织实施部门应于2024年10月20日前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报送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共资源交易局。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工作方案、网站公示截图、组织开展工作情况资料、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材料等,抽查检查中的典型案例可单独行文报送。报送方式:县发展改革局联系人及电话:慕文琼,7211131,邮箱:fgjmwq@163.com;县公共资源交易局联系人及电话:杨翠仙,7221687,邮箱:zxggjy@126.com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及时协调、指导各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协助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随机抽取项目名单提供、交易项目电子档案调阅、日常工作的督促指导以及材料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方案、步骤和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二)因地制宜开展。已按行业系统要求计划开展或者已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部门,按照行业计划和要求组织开展,结束后按要求向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共资源交易局报送相关材料。抽查检查时限内,无本行业类别项目进场交易的可以不组织开展,应报送相关情况说明。
(三)严格程序要求。随机抽取前,要准备充足的随机抽取项目名单和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名单,抽取时要采用规范方式随机抽取,真正体现抽取“双随机”。对“双随机、一公开”的抽取结果、检查结果,要按时限要求、公布渠道及时进行公示,做到及时公开、规范公开。
(四)提高检查实效。要压实抽查检查人员的主体责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特别是抽查检查重点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发现问题、依法处置的能力。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严肃记录和确认发现问题及证据,严格做好发现问题的反馈处理工作,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人依法交易、规范交易的自觉性,确保抽查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五)强化工作落实。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南华县2024年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及本方案工作要求,公开、公平、公正抓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落实,及时报送抽查检查中的典型案例、经验做法。
附件:抽查检查重点问题清单
附件
抽查检查重点问题清单
1.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 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将供应商规模条件、成立年限,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3.违法限定投标人(供应商)所在地、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
4.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5.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6.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
7.违规设置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成交)结果挂钩。
8.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采购活动,将经营者在本地区或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
9.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10.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明显超出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11.在招标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中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供应商)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12.将投标人(供应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响应)、加分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13.以招标采购项目超出投标人(供应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
14.招标采购项目提出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15.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16.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条件。
17.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供应商)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响应)条件、中标(成交)条件。
18.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采购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9.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20.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21.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限制保证金形式,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22.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23.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
24.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存在随意否决投标(响应)的情况。
25.投标人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26.中标(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采购)人订立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27.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拆分政府采购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28.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29.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30.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31.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32.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标采购效果的规定。
33.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投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