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 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牲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1小时内免费。小型汽车8:00—20:00(含20:00)期间停放时间超过1小时至2小时(含2小时)每车次1元,2小时以上至4小时(含4小时)每车次3元,连续停放时间超过4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1元(超过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0:00至次日8:00(含8:00)期间停放的每小时加收1元,最高每车次5元;连续停放时间24小时的每车次最高不超过15元。摩托车:超过1小时以上按每小时0.5元收费(超过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连续停放时间在24小时内的每车次最高不超过5元。 |
南发改发〔2017〕322号 南发改发〔2018〕189号 南发改复〔2024〕29号 南发改发〔2023〕19号 |
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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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 |
机动车停车泊位:基准价2.00元/车次(30分钟以内不收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按基准价2.00元/车次收取),每车次停放超过1小时以上的,按每30分钟增加1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在一个收费时段内连续计费最高不超过20元/车次。 摩托车、电动车(含三轮车)、自行车停车泊位:摩托车、电动车(含三轮车) 每车次收费1元;自行车每车次收费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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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基准价2.00元/车次(30分钟以内不收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按基准价2.00元/车次收取),每车次停放超过1小时以上的,按每30分钟增加1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在一个收费时段内连续计费最高不超过15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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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惠政策 |
对执行任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救灾、工程抢险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新能源汽车2小时(含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 ,超过2小时按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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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二、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州定最高限价标准为:普通住宅多层(含单元房、小高层、高层)每户2600元,老旧小区住宅每户2900元;独立式居住楼(含独栋别墅、双拼别墅、联排别墅、商住两用房、城中村自建房等)每户4800元。具体每户收费标准由供用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包括2019年12月1日前已签订燃气工程安装合同但本文印发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进入房价,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燃气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三、优惠措施。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按不超过所在小区安装费的70%执行,每户享受一次。 |
云发改价格〔2019〕769号 云发改价格〔2019〕48号 楚发改价格〔2023〕207号 南发改发〔2023〕21号 |
州、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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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三、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城镇居民户、 暂住人口8元/户.月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 5元/人.月。 3.优惠减免 :对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的城镇居民、低保户、烈属、抚恤对象、伤残军人等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实行免收,对残疾人、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减半收取。 |
南发改发〔2021〕11号 |
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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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餐饮业、副食加工及其他:40-100元/月 休闲娱乐业:30-40元/月 住宿业:0.8元/㎡.月 医疗机构:5元/床.月 出租车、公交车、客车3-5元/辆.月 批发零售、其他服务业:固定门店15-80元/月; 室外临时摊点:水果、饮食及其他摊点2-3元/日,集贸市场1.00元/㎡.月 委托清运生活垃圾、粪便清运:150元/吨(7元/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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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1.00元/立方米。 |
南发改发〔2023〕47号 |
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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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非居民用水:1.40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用水:1.40元/立方米。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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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五、住房物业管理费 |
(一)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 |
多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0.5元/平方米/月,电梯房0.8元/平方米/月 |
南政规〔2023〕4号 南住建发〔2022〕71号 |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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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不含别墅和公寓)物业服务收费:平层0.7-0.8元/平方米.月,高层0.9-1元/平方米.月,商住一体1-1.2元/平方米.月。 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含别墅和公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服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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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底。具体收费标准见州、县市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