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该行政处罚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其他)领域行政处罚。根据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该行政处罚信息将于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云南)”“信用中国(云南·楚雄)”等网站同步公示。该公示信息将在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及信贷融资等领域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二、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满足最短公示期(□3个月、□1年)后,可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在线修复。“信用中国”网站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修复业务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结果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实时查询。
三、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及相关政策法规可访问“信用中国”网站链接(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进行查询。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积极帮助并指导你单位开展信用修复工作。联系电话: 。
(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