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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fpb-/2022-1201001 公文目录:资金使用情况 发文机关:南华县乡村振兴局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01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华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1日

南华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华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单位):

《南华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华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南华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2022年11月21日

南华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11号)文件要求,确保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整体稳定,支持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和《楚雄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楚财农〔2021〕1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完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是指中央、省、州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支持安置区配套产业发展,支持实施配套产业园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基地、农村小微型安置区发展特色种养业、农林畜产品加工业等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城镇大中型安置区提升、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含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省、州级衔接资金支持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安置区继续按相关规定实施以奖代补,用于安置区产业发展;支持对进城集中安置的800人以上大型安置区脱贫人口的物管费和水电费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跨省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具体条件由教育部门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主要包括制种基地建设、特色优良品种繁育、优势品种提纯复壮、“绿色食牌”打造、“一县一业”创建、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绿色优质产业基地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与创建、乡村旅游、生产奖补激励等。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集散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车间建设、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展销、农产品宣传推广、电商平台建设、农产品销售奖补等项目。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农业产业配套道路和水利设施项目,农产品分选及初加工项目,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项目及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等项目。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短板,主要包括农村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项目。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补齐必要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防洪、灌溉和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必要的电、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4.用于人口较少的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项目,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民族特色村寨可根据需要将资金用于特色民居修缮保护、文旅融合发展的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必要的村容村貌整治等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项目。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支出项目。

第四条衔接资金项目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项目。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修建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偿还债务和垫资(省、州级衔接资金项目不包括已建立先建后补机制实施的项目)等项目。

(六)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衔接资金项目实行县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对全县衔接资金项目进行统筹协调安排,乡镇和县级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衔接资金项目。县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所实施项目的督促指导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项目申报和审批主要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和审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县财政资金下达文件要求,从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踏勘、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有关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和出具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批复项目。

(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和备案。县人民政府原则上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项目批复后3个月内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需变更而逾期未变更,或者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推进,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责令其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县财政局收回项目资金。项目申报单位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乡村振兴局项目与规划股)备案,备案资料应包含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意见。

未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给予批复实施;项目建设工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批复实施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并依法进行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以及有关项目招投标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招投标确定项目建设方;完成招标程序后,及时与施工方签署合同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承担衔接资金项目的主体监管责任,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省、州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2次的项目实施情况(招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公示公告和竣工验收等)和资金使用情况(资金拨付进度、资金滞留和竣工结算等)的督查制度,并执行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和跟踪问效制。

第十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

(一)项目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务公开栏公示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单位、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二)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内通过村务公开(墙)或召开户长会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和投诉方式等。

第十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

第十加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到全国巩固脱贫攻坚的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更新完善项目信息,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适时补充完善项目相关信息;项目实施单位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报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台账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台账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评估

第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项目实施单位为乡镇,且单个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项目,由乡镇自行组织验收,项目验收资料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实施单位为乡镇,且单个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乡镇进行初验,通过初验后20个工作日内报请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县级验收。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省、州相关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县级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十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带贫减贫机制、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公告情况、资产移交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项目通过验收后,对于衔接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云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云开办〔2020〕43号)《南华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南扶组发〔2021〕3号)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资产确权、资产交接、投入使用、后续管护、收益分配等工作。确权到村集体的资产,应及时登记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和管护制度,落实村集体管护责任。

第五章 项目监督

十九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审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创新审计方式,加大审计监督。

第二十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查处。

第二十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制度,组织驻村帮扶干部、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国家和省对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9日印发的《南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扶组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本办法由南华县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