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南华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nhxfpb-/2023-1114005 公文目录:政策问答 发文机关:南华县乡村振兴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政策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4日

南华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政策



一、产业帮扶政策措施(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一)种植业

(二)特色养殖业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一村一品”

(五)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

(六)2022年度食用菌产业奖补标准:(本办法根据发展实际一年一制定)

1.基地规模奖补

2.设施设备奖补

3.品种品牌奖补

4.生产销售奖补

(七)农机购置补贴...........................................................

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措施(由县发改局、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一)搬迁对象

(二)建设标准

(三)补助标准

三、教育帮扶政策措施(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一)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做到应助尽助

(二)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学生给予“两免一补”及“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三)对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应助尽助

(四)对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全覆盖

(五)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补助

(六)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

(七)对在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国家助学金、学费奖励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助尽助

(八)加强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帮扶

四、健康帮扶政策措施(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落实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

(二)脱贫攻坚期内基本医保倾斜政策从2022年3月1日起过渡为公平普惠的保障政策

1.基本医保待遇政策

2.大病保险待遇政策

3.医疗救助待遇政策

4.其他相关规定

五、社会保障兜底帮扶政策措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一)农村低保政策

(二)特困供养救助政策

(三)临时救助政策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六、县人社局就业帮扶政策措施(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就业补助资金

1.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及培训期间交通补贴、生活补贴

2.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脱贫劳动力)

(二)乡村振兴衔接资金

1.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业务办理

2.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一次性务工补助

3.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监测对象中两类人员)

(三)沪滇劳务协作资金

1.用人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给予稳定就业补贴

2.就业帮扶车间(原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奖补

3.返乡创业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奖补

4.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一次性生活补贴

5.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七、林业和草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措施(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一)实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二)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

(三)实施森林火灾保险惠民政策

八、小额信贷政策措施(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九、农房抗震改造政策措施(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一)符合改造对象

(二)资金补助标准

十、县残联帮扶政策措施(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资助标准

十一、水务局水利扶贫政策措施(由县水务局负责解解)

(一)水量

(二)水质

(三)用水方便程度

(四)供水保障率

南华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有关政策

一、产业帮扶政策措施(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一)种植业

1.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根据上级下达资金额度,结合本县上年度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测算本年度补助标准。受益对象为全县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

2.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根据上级下达资金额度,结合本县上年度主要粮食作物(主要指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豆类、油料)播种面积,测算本年度补助标准。受益对象为全县实际种植主要粮食作物的农户,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

3.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补贴。2023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油菜种植补贴项目,每亩补贴28.826元,补助资金共103.4万元。受益对象为承包耕地种植油菜的农户,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以后年度将根据上级下达资金额度,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品种及标准。

(二)特色养殖业

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加快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楚办通〔2023〕46号)和《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加快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楚农通〔2023〕33 号)文件扶持措施:

1.财政补贴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肉牛)保险实施财政补贴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肉牛)保险试点,对肉牛进行投保的养殖场(户)的保险(保险费率按3.00%计算,保费为300元1头,保额为1万元),财政每头给予75%(中央30%、省15%、州9%、县21%)的保费补助,农户承担25%。2022年末省脱贫人口监测系统中人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的脱贫户(含监测对象)每户发展肉牛养殖(含能繁母牛)3头,做到应保尽保,由农户承担的25%的保费由州级财政全额代缴。

2.牛品种改良科技扶持对新建设牛冻精改良站(点)给予设备购置、场地租赁等补助2万元/个。

3.新建肉牛养殖场奖补。新建牛舍200㎡、贮草棚25㎡,一次性补助4万元。

4.良种猪精补贴。对饲养能繁母猪户给予良种猪精补贴10元/头。

5.良种肉牛冻精补贴。对饲养能繁母牛户给予良种肉牛冻精补贴25元/头。

6.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对承包草原并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民,按照已承包到户的禁牧或草畜平衡草原面积发放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草原补奖,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禁牧补助为每亩7.5元,草畜平衡奖励为每亩2.5元。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农业龙头企业。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每个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

2.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县财政一次性兑现以奖代补扶持资金10万元,并推荐上报参加省级示范社评定;考核得分在85-89分的合作社,县财政一次性兑现以奖代补扶持资金7万元,并推荐上报参加州级示范社评定;考核得分在80-84分的合作社,县财政一次性兑现以奖代补扶持资金5万元,并命名为县级示范社。同一合作社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考核以奖代补扶持。

(四)“一村一品”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一村一品”的每个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

优先加大脱贫地区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力度,认真执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县战略的意见》(楚政发〔2016〕20号)规定的政策:“对获得州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每家奖励30万元,获得云南名牌的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驰名商标奖励30万元,著名商标奖励10万元,知名商标奖励1万元,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食品认证奖励5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称号的,对获奖保护产品区别单个县市和跨区域县市,分别给申报企业和组织一次性奖补20万元和30万元。”根据《中共南华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三品一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南农领办发〔2021〕12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关于南华县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新申报绿色食品认证证书补助3万元/个、有机食品认证证书补助5万元/个、有机转换证书补助2.5万元/个;对积极开展续展和复查换证登记绿色食品补助1万元/个、有机食品补助2万元/个;对开展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一次性安排25万元专项补助资金。

(六)2022年度食用菌产业奖补:(本办法根据发展实际一年一制定)

1.基地规模奖补

(1)对菌棒类栽培,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且菌棒栽培类成本价在3元/棒(袋)及以上的,给予0.5元/棒(袋)资金奖补。成本价在3元/棒(袋)以下的,给予0.2元/棒(袋)资金奖补。(需提供种植面积印证材料、订购合同、购买发票等)。

(2)对覆土栽培类,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亩的资金奖补。其中:林下种植给予300元/亩资金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大田种植给予1000元/亩资金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菌粮套种给予500元/亩资金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需提供种植面积印证材料)。

2.设施设备奖补

(1)新建食用菌标准化大棚集中连片10亩(大棚实际面积)以上,每亩一次性奖补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购置食用菌加工设备(含烘干、冷藏设施类机械设备)带动农户10户以上,按照购置设备金额的60%给予补助(以合格证、原厂设备购置发票为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但不足60%的予以补足差额,超过的不再补助;菌种厂房改造、建设日光温室、引入食用菌人工智能设施的给予基础设施配套。

3.品种品牌奖补

(1)对当年生产的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给予1万元资金奖补;获得绿色农产品认证的,给予3万元资金奖补; 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给予5万元资金奖补;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给予30万元资金奖补;对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10万元/个资金奖补;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证的,一次给予50万元/项目资金奖补。

(2)新取得食用菌技术规范(GAP)、质量管理体系(ISO)、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等认证的,给予2万元/项资金奖补;首次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SC)认证企业,每个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奖补。

(3)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当年获得州级政府部门认定名牌农产品的,每个品牌给予1万元资金奖补;获得省级政府部门认定名牌农产品的,每个品牌给予3万元资金奖补;获得国家部委认定名牌农产品的,每个品牌给予5万元资金奖补。

4.生产销售奖补

(1)对规上食用菌加工企业建设标准烘干厂房面积300 m2以上,日烘干能力达1吨(干品)以上 ,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奖补。

(2)人工食用菌营业收入首次实现2000万元、3000万元及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及200万元的资金奖补。

(七)农机购置补贴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3.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度详见补贴额一览表。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相关要求,结合地方农业生产实际和上一年补贴政策实施情况,优化确定分档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4.操作流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购买机具时,销售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凭证等资料。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自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按下一个年度政策优先办理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受理补贴申请按以下流程操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实施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60万元(含)的须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措施(由县发改局、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一)搬迁对象

按照“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6类区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认定搬迁对象,并按照普查筛选、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政府审批及公示、签订搬迁协议等程序进行识别认定,登记造册。“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6类区域:1.资源承载力严重不足地区;2.公共服务严重滞后且建设成本过高地区;3.地质活跃带和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4.国家禁止或限制开发地区;5.地方病高发地区;6.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地区。南华县主要为第二种类型。

(二)建设标准

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并根据实际家庭人口,按照50、75、100、125、150平方米等户型进行设计和建设,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含6人及以上户),独人户可以和养老院共建解决,此种情形南华县有1人户1户。

(三)补助标准

严格按照2万元/人的补助标准进行建房补助,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给予0.6万元/人的标准进行拆旧奖励。建档立卡搬迁户自筹资金原则上不能超过1万元,杜绝借款造成大额负债。

三、教育帮扶政策措施(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一)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做到应助尽助

一是对学前教育阶段就读的“四类”学生(即: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下同)和“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即: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下同),每人每年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300元。二是原学前教育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为每人每年700元。2021年春季学期及以前入学并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继续补助至学前教育相应学制年限终止。2021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补助对象调整为“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2021-2025年),每年评审一次确定当年受助资格。

(二)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学生给予“两免一补”及“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一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给予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学杂费补助公用经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50元、初中每生每年850元,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二是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寄宿制家庭困难学生(含“四类”学生和“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及其他困难学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资助,非寄宿“四类”学生按照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资助。三是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天5元)。

(三)对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应助尽助

一是国家助学金补助政策调整优化。“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给予最高档次国家助学金资助每生每年2500元(每学期第一个月结束前列为“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的,本学期起落实政策;此后新增的,下个学期起落实政策)。二是免学杂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四类”学生学杂费800-1400元(各学校标准不同,南华一中每年800元)。三是生活费补助政策调整优化。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学生继续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每生每年2500元至普通高中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补助对象调整为“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年2500元,过渡期内(2021-2025年),每年评审一次确定当年受助资格。

(四)对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全覆盖

一是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学生全部给予每生每年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二是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全部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免除学费(民办学校、五年制高职高专、艺术类非表演专业等学费标准高出2000元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五)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补助

在送读上海期间:一是原中等职业教育东西协作送读上海学生交通费补助每生每年2000元。2020年及以前开展东西协作送读上海中职学校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继续补助,政策至中职教育相应学制年限终止。2021年及以后东西协作送读上海中职学校补助对象调整为脱贫稳定家庭学生、“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2021-2025年),每年评审一次确定当年受助资格。二是免除学费每生每年2000元。三是对在校一、二年级学生每生每年给予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四是给予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

(六)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

对象为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下同)中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新成长劳动力。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接受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职业本科院校等高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不低于5000元/人/年,接受全日制普通中专、技工院校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人/年,接受全日制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

(七)对在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国家助学金、学费奖励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助尽助

一是对考入一本院校(158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给予5000元的学费奖励,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一本院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继续享受学费奖励政策至本专科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将普通高校学费奖励对象调整为考入一本院校的云南籍“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中“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2021-2025年),每年评审一次确定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二是对考取中央部委直属院校(125所)本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给予5000元的奖学金,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高校学生不再享受该政策,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校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普通高校学生继续享受该政策至本科相应学制年限终止。三是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励计划(2017年开始实施)对当年参加高考考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优秀本科学生,每生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学金。四是楚雄州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原普通高校彝州建档立卡学子奖励计划)一次性奖励4000元。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原彝州建档立卡学子奖励计划对象调整为考入专科及以上既没有享受“国家及省学费奖励”、也未享受“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励计划”的“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五是滋蕙计划(大学生新生入学资助)一次性资助省外就读学生每生1000元、省内就读学生每生500元(此项仅限于当年考取普通高校的本、专科新生,学生一律在学籍所在高中学校提出受助申请,不以学生户籍所在地为准)。六是国家助学贷款奖励补助资金资助项目。对考取本专科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资助脱贫稳定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孤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故学生,一次性资助本科每生2000元、专科每生1000元。七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脱贫户学生就读普通本专科或研究生的,无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即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本专科每生每年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16000元(2021年开始),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政府贴息。

(八)加强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帮扶

按照《楚雄州促进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增收措施》10条要求,对2021年至2025年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含监测对象),制定“一人一策”帮扶措施,毕业两年内稳定就业的,一次性给予考试报名费用1000元。对2022年至2025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脱贫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含监测对象),用于一次性补助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资助标准为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500元。

四、健康帮扶政策措施(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落实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

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参保标准从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年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按照350元全额予以资助;对低保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按照120元予以资助;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照120元予以资助;对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参保资助,不得重复享受。

(二)脱贫攻坚期内基本医保倾斜政策从2022年3月1日起过渡为公平普惠的保障政策

1.基本医保待遇政策

(1)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在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及其所属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50%。在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二级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25%;使用中彝药(不含中成药)和中彝医适宜技术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

(2)“两病”门诊待遇。对未纳入慢性病门诊保障范围,需要服用降血压、降血糖药物的“两病”参保患者,患高血压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患糖尿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60元,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两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720元。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两病”药品的,村级卫生室报销比例为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85%,县市二级公立医院报销比例为75%;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以外“两病”药品的,村卫生室报销比例为6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公立医院报销比例为50%。

(3)慢特病门诊待遇。符合享受楚雄州慢性病门诊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在病种支付范围和规定限额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60%。符合享受楚雄州特殊疾病门诊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在病种支付范围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支付限额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其中,重精神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两个病种不设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0%。

(4)住院医疗待遇。在统筹区域内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65%。在统筹区域外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6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60%。使用中彝药(不含中成药)和中彝医适宜技术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

2.大病保险待遇政策

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参保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即:起付线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支付比例为75%;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支付比例为85%,6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5%。

3.医疗救助待遇政策

农村低收入人口(除特困人员外)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超过限价标准部分及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70%给予救助,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的按80%给予救助。特困人员住院救助不设救助起付线,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重特大疾病的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具有多重身份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医疗救助。

4.其他相关规定

(1)农村低收入人口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住院产生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年度个人门诊和住院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全州防止返贫致贫监测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支付限额为10万元。

(2)建立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以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全州非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的农村参保人员,年度救助起付线为全州非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50%救助,年度内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重特大疾病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救助后,仍确实存在因病致贫风险的,可根据救助资金结余情况给予倾斜救助。

(3)加强对患大病脱贫人口的关心帮扶。对2022年1月以后患有36种大病其中一种及以上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到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年内给予一次性交通食宿补助1000元。(此条卫健部门无此项政策及专项资金,无法落实)

(4)大病专项集中救治。对罹患2种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6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宫颈癌、乳腺癌、肺癌、尘肺病、肝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等大病的农村脱贫人口和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和“一人一档一方案”规范管理。

(5)实施辖区内尿毒症患者专项惠民医疗保障。将南华县人民医院设为南华县尿毒症患者定点救治医院,由县人民医院根据血液透析诊疗规范,结合患者个人病情,制定每位患者的血液透析方案,做到“一人一档一方案”,并按照方案为患者提供血液透析治疗。2023年5月1日起,对南华县辖区已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有尿毒症需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居民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根据县人民医院制定的血液透析方案,按时规范进行血液透析所产生的透析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报销的由县医保局统筹医保资金按规定给予报销,医保报销范围外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县人民医院统筹资金全额兜底保障。

(6)家庭医生签约。重点聚焦农村常住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残疾人4类重点人群和慢病(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签约,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

(7)先诊疗后付费。参加基本医保的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需交押金。

五、社会保障兜底帮扶政策措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一)农村低保政策

救助标准:2023年7月起,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5343元/人·年提高到6038元/人·年。补助标准执行州级指导意见:A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不低于446元/月/人20237月起调整到504元/月/人B类(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不低于305元/月/人;C类(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不低于215元/月/人。

(二)特困供养救助政策

救助标准:从2023年7月起,特困分散供养及集中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补助统一提高到947元/月/人,比2022年提高37元。照料护理补贴分三档补助,其中集中供养一档950元/月/人、二档475元/月/人、三档285元/月/人,分散供养一档171元/月/人、二档100元/月/人、三档57元/月/人。

集中养育儿童保障与省级指导标准同步提高到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与省级指导标准同步提高到1340元/人/月。

(三)临时救助政策

救助标准:按发生困难程度确定,其中县级临时救助最高为当年城乡低保年标准的3倍;乡镇临时救助最高为上年度城乡低保年标准的50%。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发放标准:从2023年1月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9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残疾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90元;精神三、四级残疾每人每月40元。

六、县人社局就业帮扶政策措施(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就业补助资金

1.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范围,补贴标准

补贴范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脱贫劳动力。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700元至5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按照云南省人社厅最新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执行)。

2.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脱贫劳动力)

补贴范围:对无法外出、无法离乡,具有我县户籍、16—65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家庭劳动力。

补贴标准: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规定给予不低于800元/人/月的岗位补贴,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

(二)乡村振兴衔接资金

1.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业务办理

补贴范围:省外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含非脱贫户的监测对象)

补贴标准:跨省务工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每年享受1次),所需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2.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范围:对无法外出、无法离乡,具有我县户籍、16—65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家庭劳动力(含非脱贫户的监测对象)。

补贴标准: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规定给予不低于800元/人/月的岗位补贴,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

(三)沪滇劳务协作资金

1.对当地用人单位吸纳扶持对象给予稳定就业补贴。

补贴范围: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以下简称扶持对象),以脱贫劳动力为重点。

补贴标准:经县级(含)以上人社部门认定,对吸纳扶持对象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其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补贴;稳定就业12个月(含)以上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了补贴。

2.对当地吸纳扶持对象的帮扶车间(原就业扶贫车间)、社区工厂等给予一次性奖补

经县级(含)以上入社、乡村振兴部门共同认定,对吸纳5名(含)以上扶持对象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的帮扶车间、社区工厂等,给了一次性奖补。

奖补标准:每吸纳一名扶持对象给予帮扶车间1000元一次性奖补,奖补总额最高不起过20万元。

3.对返乡创业带动扶持对象就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对象范围: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对带动3名以上(含)执持对象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了一次性奖补。

补贴标准:奖补标准按照每吸纳1名扶持对象1000元标准按实计算,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外出务工的扶持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补贴范围:经输出地县级(含)以上人社部门认定,对异地转移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扶持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省内县外,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补贴;省外,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七、林业和草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措施(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一) 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采取“县统筹、乡镇聘、村管理”的模式, 全县优先公开继续聘用1206名脱贫人口为生态护林员。确保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支出, 严格按照人均1万元/年的标准测算补助资金,确定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地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及管理按《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云林规〔2022〕3号)执行。

(二) 实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补偿标准: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偿林农10元。由乡镇林草服务中心对补偿对象信息、面积和金额进行核对, 并在林农所在村社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兑现。公益林权属为个人的, 补偿费全部通过“一折通”兑付给林权所有者;权属为集体的,补偿费拨入村集体账户由全体村民共享或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具体分配或使用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决定,并张榜公布。

(三) 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及补助标准,将非基本农田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坡耕地纳入项目实施范围,执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全县共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8.72万亩,建设期5年。每亩补助种苗费400元;现金补助1200元,其中:第一年补助资金500元, 第三年现金补助300元,第五年现金补助400元。

(四) 实施森林火灾保险惠民政策。森林火灾保险范围和期限:云南省内一年一保。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再植及管护至郁闭成林的平均成本确定,每亩400元。保费为0.4元/亩,保险费率为1‰。保费补贴标准:公益林保费全部由中央、省、州、县四级财政统一全额承担; 商品林由中央、省、州、县四级财政每亩承担0.34元, 林农每亩承担0.06元。

八、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措施(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一)扶持范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为全省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借款人年龄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二)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贷款额度为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三)贷款贴息。5年过渡期内(2021-2025年)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贴息。

九、南华县农房抗震改造政策措施(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一)实施范围。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严重困难家庭(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以及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农房抗震改造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列为改造对象:已享受危房改造政策扶持且达到“安全稳固、遮风避雨”标准的;一户多宅且有安全住房的;已在县城或其他地方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类违建或宅基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农房不得纳入改造范围。

(二)补助标准。统筹使用省对下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坚持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支持的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并依据改造方式、成本需求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十、县残联帮扶政策措施(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90元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每人每月90元发放,三、四级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40元发放。

(二)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资助标准

对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特殊贫困残疾学生和特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每生每年500元资助;对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特殊贫困残疾学生和特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的生活补贴;考入各类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的特殊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并给予大专3000元、本科5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对通过自学考试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并获取相应文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南华县水务局水利扶贫政策措施(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一)水量

年均降雨量不低于800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35升;年均降雨量不足800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20升。

(二)水质

千吨万人有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规定,千吨万人无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GB5749宽限规定;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

(三)用水方便程度

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四)供水保障率

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供水保障率不低于95%,其他供水工程供水保障率不低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