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对涉及社会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中央、省、市、县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七条 组织公众参与,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对公众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采取直观、易懂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向公众提供参与体验、监督的途径,增进其对决策的理解和支持,便于公众充分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加强监督。
第九条 公开征求意见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公众媒体征求意见。通过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网站、政务公开宣传栏等向社会公布拟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内容通知,详细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
(二)召开座谈会。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事项,邀请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受本项重大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召开座谈会,向参会人员通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认真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提前5日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条本制度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