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南华县政务服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南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全县政务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工作、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
(一)全县政务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改革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三)决定使用重大财政资金,筹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的签订、资金资产的处置等,如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除依照本规定外,同时需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列入南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按照《南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议案,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守法定权限,依法遵循草案起草、公众参与和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实施情况后评估等程序。
第五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方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组织风险评估;
(五)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性别平等相关内容的决策方案进行性别平等咨询评估;
(六)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核;
(七)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征集、组织、协调、指导、合法性审核、监督管理、实施情况后评估等工作。
局机关派驻纪检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的行政监察工作。
相关业务股室(包括局属事业单位,下同)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承担履行决策程序义务,具体承担决策草案的调研、起草、征求公众意见与论证等工作,负责组织履行决策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等程序,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做好决策承办工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
局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征集并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业务股室向局办公室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的,应当提交包括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论证报告。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局办公室负责公示。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向社会公布决策目录。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时,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股室、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标明为听证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业务股室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的变更,向局办公室及时提出拟调整建议。局办公室审查同意调整的,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调整目录。局办公室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5日内更新公示目录。
第八条局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局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业务股室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局建议(议案)、提案承办股室进行研究,认为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第九条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局分管领导应当确定承办股室,具体承担决策草案的调研、起草与论证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股室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股室。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决策承办股室起草,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的,决策承办股室需做好配合工作。
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定决策草案。根据需要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承办股室应当在15日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起草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个环节的具体实施步骤)。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股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决策承办股室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股室应当按照《云南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规定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可以通过座谈咨询、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股室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决策执行存在较大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在采取有效防范对策、调整决策并降低风险后再决策。
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论证决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与现有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
决策承办股室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十一条决策事项涉及局所属股室、政务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股室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局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股室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股室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股室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股室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决策事项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承办股室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对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四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决策承办股室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股室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股室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股室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具体组织工作按照《南华县行政听证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股室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股室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六条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七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股室应当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对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或者涉及性别平等相关内容的,决策承办股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性别平等咨询评估。
第十八条决策事项在提交决策讨论前,应当经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
提请合法性审核,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依据及研究论证意见、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局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决策承办股室补充材料、完善程序或者重新组织论证。补充材料、完善程序、重新论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间。
报送合法性审核,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由决策承办股室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
第十九条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核,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三)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合法性审核意见中提出调整意见的,决策承办股室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一条提请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前期论证报告、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依据,以及其他地方经验做法;
(三)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五)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决策承办股室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六)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七)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八)合法性审核意见;
(九)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事项实际情况,决策承办股室认为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需要履行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股室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含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
局办公室按照局党组集体讨论的相关要求,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
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的决定。局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局办公室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三条通过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局办公室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决策承办股室应当提供政策解读基础材料。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局办公室、决策承办股室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股室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建议。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上述情形、情况紧急的,局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办公室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县委、县政府要求评估的;
(四)局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评估的;
(五)局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的;
(六)决策承办股室或者其他股室根据职责认为有必要的,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的;
(七)局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
决策承办股室需配合评估工作,根据评估工作需要提交材料及提供说明。其他股室应当积极配合。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评估指标和评估方式等可参照《南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经评估后建议停止实施的,或者建议对决策内容做重大修改的,应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提供的决策草案违法违规的;
(四)其他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股室、决策执行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局机关派驻纪检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邀请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评估等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支付报酬,所需经费预算列入局预算。各股室根据职责及时进行预算项目申报。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