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南华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号)、《南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及县人民政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南华县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全局事项
(一)制定和实施改进公安管理、公安行政执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和实施治安、户政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和实施其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措施。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政府立法决策;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三)信访事项决策;
(四)机关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
(五)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
(六)涉及刑事执法的决策;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