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红镇老本商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32324MA6P9DJ300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市监处罚〔2022〕184号 |
违法事实 |
2022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在南华县红土坡镇集市对红镇老本商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货架上六类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1.二毛食品牌单晶冰糖,400克/袋,13袋,生产日期:2019年11月2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5元/袋。2.顶晶印象牌三精葡萄糖,525克/袋,1袋,生产日期:2020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7元/袋。3.顶晶印象牌中老年葡萄糖,525克/袋,1袋,生产日期:2020年4月1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7元/袋。4.康师傅牌老坛酸菜牛肉面,面饼+配料116克/袋,3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5日,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格2.5元/袋。5.六八牌特酸黑米醋,500ml/瓶,8瓶,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2元/瓶。6.拓东牌味极鲜酱油,1.6L/瓶,3瓶生产日期:2019年11月27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15元/瓶。经局领导批准当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上述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过期食品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2.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4月27日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货值金额低,在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充分认识错误,主动交代问题,并对商店经营加强管理、作出承诺不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等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适用于减轻处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