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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jgj-/2023-0706028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04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监罚〔2023〕84号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6日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监罚〔2023〕8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县龙川镇联华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4MA7L1K420B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南市监罚〔2023〕84号

违法事实

2023年2月1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华县龙川镇龙旗路“联华百货店”进行检查时,在其店内的货架上查获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胖子”辣子鸡佐料6袋(15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6月10日,保质期:15个月;进价:6元/袋,销售价:8元/袋;②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胖子”麻辣鱼佐料5袋(15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9月9日,保质期:15个月;进价:6元/袋,销售价:9元/袋;③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天”蒸鱼鼓油4瓶(450ml/瓶)生产日期2021年1月15日,保质期:24个月;进价:7.8元/瓶,销售价:10元/瓶。该3个品种食品货值金额:97.2元。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机关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胖子”辣子鸡佐料6袋(150克/袋);②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胖子”麻辣鱼佐料5袋(150克/袋);③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天”蒸鱼鼓油4瓶(450ml/瓶)。

二、并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3月6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