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华县大元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等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
根据《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4日对2021年、2022年、2023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南华县大元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等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不在登记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其连续停业时间超过六个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将该案相关证据移交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股处理。
根据《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本局于2024年8月29日在南华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ynnh.gov.cn/info/egovinfo/1007/overt_centent/nhxjgj-/2024-0829002.htm)发布了《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提示公告》和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政务公开栏粘贴《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提示公告》,2024年9月29日公告期满后,南华县大元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等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未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2024年10月8日,根据属地监管原则,本局将筛选出拟吊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下发至属地市场监管所,由辖区市场监管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逐户单独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确认当事人为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局对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再次进行电话联系,均无法联系到南华县大元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等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注册登记信息基本情况表5份,证明其主体身份;2.实地核查记录表5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均未发现当事人、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且登记电话无法联系;3.在南华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提示公告》的网页打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向社会发布拟清理的公告;4.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市监罚告〔2024〕02号)告知书(公告)照片1份,证明我局向社会发布行政处罚听证的公告。
本局于2024年10月8日在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栏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告知南华县大元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等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至2024年10月16日止,南华县大元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等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报意见和听证的要求。
南华县大元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等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登记电话无法联系,未进行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对当事人南华县大元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等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南市监信处字〔2024〕2号),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