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龙川镇陈丽仙电动车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32324MA7NDNH021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云市监楚南处罚〔2024〕97号 |
违法事实 |
2024年7月15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安排,对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商住小区仁和三院9号商铺的南华县龙川镇陈丽仙电动车行进行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取了1辆电动自行车样品送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 2024年8月5日,本局收到了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QG20240110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检验项目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衣架宽度)、蓄电池防篡改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 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南华县市场监管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南市监监告[2024]5号)和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QG202401104的检验报告1份送达给南华县龙川镇陈丽仙电动车行,书面告知电动车行如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书面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经营者陈丽仙认可检验结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时,为防止涉嫌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8月7日对该车行内摆放的涉嫌检验不合格的整车编码为(206222304164532)白/绿的备样样品“爱玛”电动自行车1辆和检验单位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后返还执法机构的涉嫌检验不合格的整车编码为(206222304167548)白/绿的抽样样品“爱玛”电动自行车1辆实施了扣押措施。南华县龙川镇陈丽仙电动车行已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查实,该案货值金额6600元,违法所得200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被扣押的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4月22日生产、规格型号为:TDT11286Z、整车编码分别为206222304167584白/绿、206222304164532白/绿的不合格“爱玛”电动自行车2辆; 二、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三、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26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