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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jgj-/2025-0107004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06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楚南处罚〔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7日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楚南处罚〔2024〕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2900519830329XXXXXX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市监处罚〔2024〕12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属原云南产硕商贸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云南产硕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3EJ28R,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大商汇商贸中心15幢1单元第3层301号,法定代表人:谢守全,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家具、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用品、计算机及配件、金属制品、矿产品、茶叶、茶具、农副产品、保健食品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招投标代理;企业形象设计及营销策划;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6月15日,该公司决议解散后注销。2020年11月,张阳以云南产硕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楚雄兴阳建设有限公司南华装饰分公司签订了《科勒洁具供货合同》(XYJD-2020-015),并向其销售科勒品牌卫生洁具。随后,张阳从王国强处以404.00元/个的价格购进水龙头(矮脚)73个、以2036.00元/套的价格购进淋浴花洒78套、以1612.00元/个的价格购进烘手器4个、以1128.00元/套的价格购进坐便器79套、以364.00元/个的价格购进台盆(台下盆)76个、以1720.00元/个的价格购进小便斗4个,购进价格合计318404.00元。购进上述卫浴设施后以水龙头(矮脚)456.00元/个、淋浴花洒2285.00元/套、烘手器1612.00元/个、坐便器1269.00元/套、台盆(台下盆)369.00元/个、小便斗1890.00元/个的价格销售给楚雄兴阳建设有限公司南华装饰分公司,销售价格合计353821.00元。楚雄兴阳建设有限公司南华装饰分公司购进后用于南华兴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兴阳园林酒店装饰工程安装使用,张阳从中获利35417.00元。张阳提供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0-11-12)甲方(购货方)签字人为:王倩,不是张阳本人;乙方(销货方)签章处未加盖昆明市五华区力通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印章,无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名。《供货清单》无供货单位签章确认,至本局对该案作出处罚决定前张阳未提供合法进货发票及其它有效票据。上述由张阳销售到兴阳园林酒店使用的标有“KOHLER”标识的卫浴设施,经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均属假冒科勒公司“KOHLER”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查明,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3)云0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国强、孔祥沛、冯加彬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国强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刑终7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作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6月14日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