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龙川镇国潮酒吧服务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32324MABRFDEX8F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云市监楚南处罚〔2024〕182号 |
违法事实 |
经查证:2024年6月7日23时许,姜睿(男,汉族,15岁,生于2009年**月** 日,身份证号码532324*********,户籍所在地********************)、赵王俊(男,汉族,15岁,生于2009 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32324********,户籍所在地*********)、肖应文(男,汉族,15岁,生于200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32324*************,户籍所在地************)、彭钦(男,汉族,17岁,生于200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32324**********,户籍所在地******************)、余成星(男,汉族,16岁,生于200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32324*********,户籍所在地*************),相约至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幸福枫景A区1幢的南华县龙川镇国潮酒吧服务店,由余成星点了2扎大理V8啤酒后喝酒消费,至2024年6月8日凌晨4时许离开,共消费190.00元,上述5人进入酒吧喝酒消费时均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 南华县龙川镇国潮酒吧服务店的经营范围是酒吧服务,属于不适宜未成年活动场所,但该服务店未按规定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5名未成年人进入时未能判明属未成年人,且未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查看,导致5名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喝酒消费。本局认为,该服务店已构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向其销售酒的行为。该案违法所得190.00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作如下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90.00元(大写:壹佰玖拾元整); 三、罚款1200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上述罚没合计1219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壹佰玖拾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日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