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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jgj-/2025-0107006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05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楚南处罚〔2024〕18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7日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楚南处罚〔2024〕18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县龙川镇国潮酒吧服务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4MABRFDEX8F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云市监楚南处罚〔2024〕182

违法事实

经查证:2024年6月7日23时许,姜睿(男,汉族,15岁,生于2009年**** 日,身份证号码532324*********,户籍所在地********************)、赵王俊(男,汉族,15岁,生于2009 年****日,身份证号码532324********,户籍所在地*********)、肖应文(男,汉族,15岁,生于2009年****日,身份证号码532324*************,户籍所在地************)、彭钦(男,汉族,17岁,生于2007年****日,身份证号码532324**********,户籍所在地******************)、余成星(男,汉族,16岁,生于2007年****日,身份证号码532324*********,户籍所在地*************),相约至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幸福枫景A区1幢的南华县龙川镇国潮酒吧服务店,由余成星点了2扎大理V8啤酒后喝酒消费,至2024年6月8日凌晨4时许离开,共消费190.00元,上述5人进入酒吧喝酒消费时均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

南华县龙川镇国潮酒吧服务店的经营范围是酒吧服务,属于不适宜未成年活动场所,但该服务店未按规定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5名未成年人进入时未能判明属未成年人,且未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查看,导致5名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喝酒消费。局认为,该服务店已构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向其销售酒的行为。该案违法所得190.00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作如下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90.00元(大写:壹佰玖拾元整);

三、罚款1200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上述罚没合计1219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壹佰玖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1日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