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回应社会关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是指县卫生健康局机关和下属医疗卫生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县卫生健康局公开信息,管理单位政务公开专用账号,做到专号专人专用,账号密码定期进行更换,不得将账号及密码告知他人。政府信息工作负责人对账号和密码安全负责。
(三)指导、督促各股室、各卫生健康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落实局信息公开任务,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四)统一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相关责任股室、单位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五)组织编制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局机关各股室、各卫生健康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股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好本股室、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县卫生健康局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信息,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
(二)政策法规,包括卫生健康工作的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及惠民政策;由本县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包括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要点、重要专项工作方案、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局机关及各卫生健康单位财政预、决算;
(五)局机关各股室、单位业务范围内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指标数据。
(六)工作动态。
(八)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县卫生健康局拟订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五)内部管理信息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县卫生健康局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十一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进行“三审三校”和保密审查。
对拟公开的一般政府信息,由信息录入人员进行初审,承办的业务股室、单位负责人、保密审查员进行复审,经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予以公开;
对拟公开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再由局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后予以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县卫生健康局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也可采取用其他新闻媒体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局机关各股室、各卫生健康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局机关各股室、各卫生健康单位在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须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等形式向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县卫生健康局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第十六条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股室、各卫生健康单位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由局办公室按工作职责转相关股室、单位提供信息内容。承办股室、有关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股室或各卫生健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答复。对由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局政策法规股牵头,相关股室、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限提供有关材料,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各股室、各卫生健康单位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各相关股室、各卫生健康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相关股室、卫生健康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县卫生健康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四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卫生健康局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同部署、同考核。
第二十七条局办公室定期对各股室、各卫生健康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局办公室负责拟定,形成年度报告,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二十九条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卫生健康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南华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