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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jtj-/2023-0116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关: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6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6日

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经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共计2类,共计50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394项,追责情形共计604项。

其中:

1.行政许可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

2.行政处罚48项,对应的责任事项”382项,对应的追责情形”582 ;

3.行政强制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

4.行政征收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5.行政给付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6.行政检查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7.行政确认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8.行政奖励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9.行政裁决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10.其他行政职权2项,对应的责任事项”12项,对应的追责情形”22项;

11.政府内部审批事项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 项。

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一款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7.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8.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9.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10.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11.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12.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3.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14.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对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二款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7.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8.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9.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10.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11.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12.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3.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14.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7.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8.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9.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10.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11.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12.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3.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14.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

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对采取掺杂惨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处罚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四款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7.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8.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9.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10.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11.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12.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3.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14.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

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对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五款 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7.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8.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9.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10.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11.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12.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3.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14.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

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对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它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六款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7.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8.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9.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10.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11.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12.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3.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14.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

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七款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7.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8.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9.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10.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11.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12.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3.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14.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

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八款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7.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8.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9.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10.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11.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12.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3.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14.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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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九款 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7.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8.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9.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10.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11.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12.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3.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14.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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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十款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7.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8.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9.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10.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11.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12.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3.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14.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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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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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依法备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严重失职;2.滥用职权;3.徇私舞弊;4.收受贿赂;5.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7.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8.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9.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0.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11.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8号)第二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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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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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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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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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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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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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的处罚

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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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的处罚

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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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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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处罚

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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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服务机构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2.滥用职权;3.徇私舞弊;4.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5.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6.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7.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8.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9.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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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2.滥用职权;3.徇私舞弊;4.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5.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6.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7.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8.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9.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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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服务机构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的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2.滥用职权;3.徇私舞弊;4.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5.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6.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7.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8.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9.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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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服务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2.滥用职权;3.徇私舞弊;4.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5.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6.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7.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8.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9.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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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服务机构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2.滥用职权;3.徇私舞弊;4.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5.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6.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7.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8.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9.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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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服务机构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2.滥用职权;3.徇私舞弊;4.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5.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6.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7.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8.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9.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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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服务机构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2.滥用职权;3.徇私舞弊;4.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5.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6.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7.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8.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9.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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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2.滥用职权;3.徇私舞弊;4.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5.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6.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7.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8.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9.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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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2.滥用职权;3.徇私舞弊;4.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5.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6.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7.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8.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9.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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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2.滥用职权;3.徇私舞弊;4.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5.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6.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7.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8.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9.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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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2.滥用职权;3.徇私舞弊;4.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5.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6.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7.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8.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9.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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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未作规定的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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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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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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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未作规定的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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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未作规定的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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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未作规定的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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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未作规定的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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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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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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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部门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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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2.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3.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4.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5.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6.对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7.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8.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9.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10.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11.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12.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3.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14.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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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2.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3.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4.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5.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6.对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7.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8.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9.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10.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11.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12.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3.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14.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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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对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2.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3.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4.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5.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6.对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7.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8.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9.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10.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11.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12.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3.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14.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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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2.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3.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4.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5.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6.对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7.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8.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9.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10.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11.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12.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3.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14.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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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对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2.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3.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4.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5.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6.对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7.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8.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9.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10.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11.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12.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3.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14.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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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事项的,发催告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2.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3.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4.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5.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6.对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7.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8.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9.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10.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11.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12.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3.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14.其他严重违反《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华县工信商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编码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531007002000

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备案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平准入,并向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1项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备案,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权限。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给予确认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备案的;3.因工作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擅自变更法规条例的或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10.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81129日修订版)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1021003W00

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51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商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公务中心1125-1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228314799@qq.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