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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jyjcs-/2023-1204001 公文目录: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发文机关:南华县检验检测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检验检测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4日

南华县检验检测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南华县检验检测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华县检验检测所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南华县检验检测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野生菌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二) 我县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野生菌产业等的项目投资。

(三) 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野生菌产业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 依法由上级管理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策的其它重大事项。

(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结果公布程序。

第九条 南华县检验检测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决策事项。相关股室在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内提出需要决策的问题,拟定报告建议(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办公室提请所主要领导。

(二)拟订决策草案。经所主要领导批准后,重大决策事项立项。相关业务股室牵头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的确定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多层次干部群众的意见、收集情报信息、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决策草案。

(三)咨询论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并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四)法律审查。除特殊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外,其他重大决策须进行法律审查。并对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在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后,由所主要领导签批执行。

(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所主要领导人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所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六)结果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所有关领导和股室要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对决策作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必要时可作出新的跟踪决策。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