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谢其勋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2132219******5412
住址:江苏省沭阳县汤涧镇范场村******号
经依法查明:2023年7月,谢其勋在承包南华县罗武庄乡树密鲊村委会养殖小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超批准范围开挖林地,超批准范围开挖的林地部分被堆放了弃土,部分修建了牛棚和养殖场生活用房,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林地性质发生改变。我局委托云南云天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谢其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进行了林地林木资源认定,并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了测算。结论为:谢其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61平方米(森林督查下发图斑面积305平方米、图斑外发现违法面积356平方米);损毁林木树种为云南松和小石积、株数74株、立木蓄积0.4立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32平方米、重点商品林424平方米、省级公益林205平方米;谢其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61平方米(0.991亩)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4854元(肆仟捌佰伍拾肆元)。案件调查期间,谢其勋主动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场恢复了部分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4年2月2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谢其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案件调查期间,谢其勋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场恢复了部分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林政资源类第3项的规定,决定对谢其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4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零点五倍的罚款:4854元/倍x0.5倍=2427元(大写:贰仟肆佰贰拾柒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