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王金海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324******171X
住址:南华县罗武庄乡树密鲊村委会**村**号
姓名:罗永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32419******1710
住址:南华县罗武庄乡树密鲊村委会**村**号
南华县公安局于2023年10月13日对王金海、罗永生非法狩猎案立案侦查,2025年1月21日以王金海、罗永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予追究王金海、罗永生的刑事责任,撤销案件并移送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给予行政处罚,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2023年10月,罗永生在罗武庄乡树密鲊村委会上罗村打鸟后邀约王金海在罗永生家炒熟后食用;2023年10月11日、12日晚上罗永生、王金海相邀约到树密鲊村委会上罗村竹林内使用弹弓和头灯打鸟,两晚上共打鸟12只,其中8只死鸟被罗永生、王金海褪毛去除内脏后部分食用,其余死体在罗永生家冰箱存放,4只活鸟被王金海拿回家中养着赏玩,其中2只死亡后被王金海丢弃。南华县公安局委托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12只鸟种属和保护级别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山斑鸠1只、灰斑鸠1只、珠颈斑鸠5只、白颊噪鹛1只、白喉红臀鹎2只、黄臀鹎2只;王金海、罗永生非法猎捕的12只鸟保护级别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国家林业局令46号规定,南华县公安局对王金海和罗永生非法猎捕的12只陆生野生动物价值进行了评估,结论为王金海、罗永生非法猎捕的12只陆生野生动物价值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南华县公安局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捕猎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向王金海、罗永生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王金海、罗永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王金海、罗永生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属情节一般裁量阶次,应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到3倍罚款。经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集体讨论,决定对王金海、罗永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获物(已由公安机关销毁);
2.没收猎捕工具铁制弹弓2付、头灯2个(已销毁);
3.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3000元/倍×2倍=6000元(陆仟元整),其中处罚王金海3000元、处罚罗永生3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