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鲁明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3241992****251X
住址:南华县兔街镇大古木村委会***村**号
南华县公安局于2024年8月22日对鲁明非法狩猎案立案侦查,2025年1月19日以鲁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予追究鲁明的刑事责任,撤销案件并移送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给予行政处罚,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于 2025年1月26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鲁明在网上购买皮筋和钢珠后,制作成木质弹弓,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13日和14日在兔街镇大古木村委会岩子下村阿符箐用弹弓和钢珠狩猎,两天共打鸟8只、疑似山耗子1只,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被鲁明去除内脏后存放于自家冰箱。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明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红翅薮鹛2只、白尾蓝地鸲1只、斑喉希鹛1只、棕腹仙鹟1只、黄颈凤鹛1只、褐胁雀鹛1只、褐头雀鹛1只、北树鼩1只;鲁明非法猎捕的9只野生动物保护级别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涉案的9只野生动物价值为1840元(壹仟捌佰肆拾元整)。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南华县公安局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捕猎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1日,依法向鲁明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鲁明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鲁明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属情节轻微,应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经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集体讨论,决定对鲁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获物;
2.没收猎捕工具木制弹弓1付、钢珠5公斤;
3.并处4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仟元整)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