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林草罚决〔2025〕03号
姓名:阿龙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32324********2518
住址:南华县兔街镇普洒村委会上龙街村**号
姓名:阿友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32324********2516
住址:南华县龙川镇车子塘村委会小雨天村**号
姓名:李克江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32324********2317
住址:南华县马街镇诸葛营村委会麻栗树村**号
南华县公安局于2024年2月21日对阿龙、阿友、李克强非法狩猎案立案侦查,2025年5月19日以阿龙、阿友、李克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予追究阿龙、阿友、李克江的刑事责任,撤销案件并移送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处理,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2024年2月20日晚,阿龙、阿友、李克江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龙川镇车子塘村委会小雨天至下山脚红车线公路边竹林和绿化树上,使用弹弓、钢珠和头灯照射打鸟7只,在返回阿友家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龙、阿友、李克江非法捕猎的7只鸟(死体)为珠颈斑鸠1只、淡背地鸫1只、白喉红臀鹎1只、黄臀鹎4只,阿龙、阿友、李克江非法猎捕的7只鸟保护级别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46号规定,南华县公安局对阿龙、阿友、李克江非法猎捕的7只陆生野生动物进行了价值评估,结论为阿龙、阿友、李克江非法猎捕的7只陆生野生动物价值21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南华县公安局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捕猎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违法。
本机关于2025年6月6日,依法向阿龙、阿友、李克江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阿龙、阿友、李克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阿龙、阿友、李克江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属情节一般裁量阶次,应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到3倍罚款”。经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集体讨论,决定对阿龙、阿友、李克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获物;
2.没收猎捕工具铁制弹弓1副、皮筋15根、钢珠423颗、头灯2个;
3. 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的人民币罚款:2100元/倍×2倍=4200元(肆仟贰佰元),其中:处罚阿龙1400元、处罚阿友1400元、处罚李克江14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