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林草罚决〔2025〕04号
姓名:罗晓华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32925********111X
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苴力镇水田村委会马鞍山村*号
经依法查明:2025年3月,罗晓华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从大理州南涧县乐秋乡返回南华县罗武庄乡途中在乐秋乡公路边以200元价格向陌生人购买疑似白腹锦鸡皮毛制品1张(含头和脚趾),返回罗武庄乡后将非法购买的野生动物制品在罗武庄乡三家村委会李进东家杂物间放置,2025年5月21日被南华县公安局罗武庄派出所查获。因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南华公安局罗武庄派出所于2025年5月22日将案件线索移送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处理。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负责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罗晓华非法购买的1张疑似白腹锦鸡皮毛制品进行了陆生野生动物种属、保护级别等资源认定,并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10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对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了价值认定,认定意见为:罗晓华非法购买的野生动物制品为白腹锦鸡皮毛,属鸡形目(Galliformes)雉科(Pheasianidae)白腹锦鸡(Chrydolophus amherstiae),为成年雄鸟,属于中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认定意见书、南华县公安局罗武庄派出所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已构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违法。
本机关于2025年6月5日,依法向罗晓华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罗晓华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罗晓华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属情节轻微裁量阶次,应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罗晓华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白腹锦鸡皮毛制品1张(含头和脚趾);
2.并处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倍的人民币罚款:1000元/倍×2倍=2000元(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