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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4-0408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01号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2日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01号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01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何开美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01

违法事实

何开美于2023年11月中旬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南华县龙川镇上庄科村委会张家冲小组吴家小坝开挖林地取土,在此期间损坏林地158平方米,涉事林地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58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进行取土损坏林地。

处罚类别

恢复植被,并处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其停止取土毁林的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擅自进行取土损坏林地恢复植被;

2、处擅自损坏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790元(大写:柒佰玖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3月27日

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