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下庄科吉祥砂场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08号 |
违法事实 |
2020年以来,在马蜂凹和大山林地内挖砂、修路、堆放砂石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063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人民币18890.1元(大写:壹万捌仟捌佰玖拾元壹角整);南华县下庄科吉祥砂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状态终了2年以上面积1439平方米(2.0235亩),无林木蓄积。 |
处罚类别 |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限于2024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状态终了2年以上面积1439平方米,合计:4502平方米);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两倍罚款:18890.1元/倍x2倍=37780.2元(大写:叁万柒仟柒佰捌拾元贰角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20日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一般的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