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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4-0410006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35号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3日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3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加平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35

违法事实

王加平于2023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龙川镇斗山社区上四季小组祝国寺林区占用林地开挖道路,开挖面积为2059㎡。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处罚类别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其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改变用途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24090.3元(贰万肆仟零玖拾元叁角)。

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 2 月19日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