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卞育虎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3〕第37号 |
违法事实 |
于 2023年7月在卞家屯村你家大门口至村内道路间的公共场所内堆放建筑垃圾。 |
处罚类别 |
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15天内改正违法行为(清除倾倒的建筑垃圾); 2、罚款人民币 贰 佰圆整(¥: 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8日 |
处罚依据 |
《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