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3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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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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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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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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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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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间在南华县龙川镇上庄科村委会奚家冲小组稻场头占用耕地建生产性用房(烤烟房),在此期间未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及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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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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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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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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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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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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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或者治理;
2、责令其于2025年8月31日前将改变用途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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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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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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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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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未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林地建烤烟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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