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3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奚良明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38号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间在南华县龙川镇上庄科村委会奚家冲小组稻场头占用耕地建生产性用房(烤烟房),在此期间未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限期整改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或者治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 年11月1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未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建烤烟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