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第0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文革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第04号 |
违法事实 |
铺小河2号弃渣场施工方文革,于2023年10月在南华县龙川镇红土门村委会上水盘铺小组境内开工建设铺小河2号弃渣场至今,超铺小河2号弃渣场审批许可的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云林许准〔2023〕744号)和南华县行政审批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南行审(林木采伐)准决字〔2023〕49号)范围使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595平方米(2.3925亩),恢复植被费用需15950元;超审批范围及擅自改变用途林地范围外砍伐毁坏林木3427平方米386株(其中:云南松381株;黑荆树幼树5株),云南松活立木蓄积13 .8立方米,价格5896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9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两倍的树木772株; 2、责令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1595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1595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23925元;处毁坏林木386株价格2倍的罚款11792元。两项罚款合计35717元(大写:叁万伍仟柒佰壹拾柒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20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