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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5-0324002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第08号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0日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第08号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第0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文昌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08号

违法事实

张文昌于 2025年3月12日在车子塘村委会农村公路红车线公路K9+500处驾驶挖机碾压公路的行为,已构成“履带车在公路上行驶造成损坏公路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佰圆整(¥: 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3月14日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