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第0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进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07号 |
违法事实 |
云南.南华野生菌加工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绿色食品加工园区(罗家屯)场平及路基工程施工方张进,于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在南华县龙川镇罗家屯社区绿色食品加工园区进行场平及道路及临建工程,土石方作业施工过程中,超云南.南华野生菌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审批许可的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云林许准〔2022〕729号)范围使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5189平方米(7.783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需60711.3元(大写;陆万零柒佰壹拾壹圆叁角),超审批范围擅自改变用途林地范围外掩埋毁坏林木59棵,占地796平方米无蓄积。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5189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121422.6元(大写:壹拾贰万壹仟肆佰贰拾贰圆陆角)。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20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