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第0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赵祖芬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09号 |
违法事实 |
赵祖芬于2025年2月份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南华县龙川镇白衣村委会梅家小组老破坝开挖林地种植果树,开挖林地面积397m2,毁坏林木株数26株,活立木蓄积0.8m3。其中,造成云南松毁坏18株,林木蓄积0.8m3 ;栎类毁坏8株,无蓄积。经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赵祖芬毁坏的云南松林木18株、0.8立方米价格进行认定,总价格为304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开挖林地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处擅自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304.00元X2=608.00元。(大写:陆佰零捌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27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擅自开挖林地毁坏林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