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政罚决〔2025〕01号
姓名:刘文富 性别:男 身份证号:532324********231X
住址: 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马街镇**村委会**号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在2024年12月楚雄州整治殡葬领域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马街镇锈水塘村委会秀山公墓、马街村委会福寿园公墓项目存在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并于2025年1月6日将案件线索移交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处理,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2023年5月至12月,刘文富在负责马街镇锈水塘村委会秀山公墓和马街村委会福寿园公墓后期建设施工过程中超批准范围开挖使用林地修建道路及公墓附属设施,致使林地性质发生改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刘文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进行了林地、林木资源认定,并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了测算,认定意见为:刘文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09平方米(0.31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其中:锈水塘村委会秀山公墓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36平方米;马街村委会福寿园公墓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173平方米,损毁林木面积310平方米,优势树种为云南松,蓄积1.1立方米。经测算,刘文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9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445.3元(大写:贰仟肆佰肆拾伍元叁角)。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违法线索移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裁量基准(2023年版)》规定,刘文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情节属轻微阶次。
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3日,依法向刘文富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定期限内,刘文富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严重的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刘文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零点五倍罚款:
2445.3元/倍x0.5倍=1,222.65元(大写:壹仟贰佰贰拾贰元陆角伍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