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华县民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华县民政局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南华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及全局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民政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五)依法由上级民政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结果公布程序。
第九条 南华县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决策事项。相关股室在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内提出需要决策的问题,拟定报告建议(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办公室提请局主要领导。
(二)拟订决策草案。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重大决策事项立项。相关业务股室牵头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的确定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多层次干部群众的意见、收集情报信息、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决策草案。
(三)咨询论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并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四)法律审查。除特殊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外,其他重大决策须进行法律审查。并对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在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后,由局主要领导签批执行。
(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局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六)结果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由局办公室按照我局政务公开制度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有关领导和股室要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对决策作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必要时可作出新的跟踪决策。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