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华县一领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徐营**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明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企业负责人:李**
经营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徐营村委会公路旁
该公司不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李**擅自于2023年9月6日、10月26日向流动商贩王永顺采购了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等4种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后,未经南华县一领兽药销售有限公司的兽药质量管理机构审核查验、未记录采购信息、未在追溯系统上传入库信息就陈列于柜台销售。案发时涉案兽药购销情况如下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规定: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第一款: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实施要求:(二)2016年7月1日起,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
依照下列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10号:(二)2016年7月1日起生产的,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兽药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兽药二维码标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74号:(十六)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兽药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及时、规范做好兽药产品赋码和入库、出库追溯数据上传工作。加大兽药经营企业实施追溯工作力度,2019年年底前兽药经营企业实施追溯力争达到100%。未按照规定实施追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罚。
2023年12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南农(兽药)告﹝2023﹞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1.罚款2000.00元;2.对被扣押保存的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等4种兽药220包,按照假兽药处理予以没收销毁,对已售130包假兽药的违法所得130.00元以及没收。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接受处罚教育。
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规范经营,为养殖业提供合格的兽药产品,对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不遵守《兽药质量管理规范》,经营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的行为,本机关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未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1.罚款2000.00元。
2.对被扣押保存的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等4种兽药220包,按照假兽药处理予以没收销毁,对已售130包假兽药的违法所得130.00元以及没收。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5日
附:南华县农业农村局非法财物清单
序号 |
物品 名称 |
规格 |
生产日期 (批号) |
生产单位 |
扣押兽药 |
违法所得 |
1 |
盐酸环丙沙星 可溶性粉 |
50g/袋 |
重庆市天龙牧业 科技有限公司 |
20230201 |
25袋 |
25.00 |
2 |
清瘟败毒片 |
50片/包 |
广西三晶兽药 有限公司 |
2023年04月06日 |
60包 |
40.00 |
3 |
头孢噻呋钠片 |
50片/包 |
广东高山动物 药业有限公司 |
20230504 |
62包 |
38.00 |
4 |
盐酸多西环素片 |
50片/包 |
广西健龙动物 药业有限公司 |
20230504 |
73包 |
27.00 |
合计4种 |
220袋(包) |
1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