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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ncj-/2023-1229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兽药)罚〔2023〕6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兽药)罚〔2023〕6号



当事人名称:南华文浩兽药有限公司红土坡经营部

负责人:董*

经营地址:南华县红土坡镇集市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该批兽药是南华文浩兽药有限公司红土坡经营部从南华文浩兽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其中,穿心莲注射液共购进30盒,购进单价:3.5元/盒,销售单价:5元/盒,已销售10盒,销售的10盒销售时还未超过保质期;双黄连注射液共购进5盒,购进单价:20元/盒,销售单价:25元/盒,已销售1盒连4支,销售时还未超过保质期。

上述该兽药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兽药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库存的20盒穿心莲注射液、36支双黄连注射液。

书证:1.《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3.《询问笔录》2份共8页;

4.《扣押涉案兽药清单》1份;

5.《扣押现场笔录》1份共2页;

6.《查封(扣押)财物清单》1份共1页;

7.董*身份证、《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

该兽药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兽药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机关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本机关认为,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已多次对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存在问题以放责令整改的通知,该兽药店已于2020年因违法经营而被处罚,属于再次违法,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十六项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2)货值金额可以确定的,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②再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现决定对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0盒穿心莲注射液和36支双黄连注射液,并处450元(大写:肆佰伍拾元整)的罚款。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