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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ncj-/2023-1229003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兽药)罚〔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兽药)罚〔2023〕2号



当事人名称:南华县兔街镇朝红兽药店

负责人:李**

经营地址:南华县兔街镇集市

当事人不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该批兽药是李**于2021年10月4日从楚雄盈农兽药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为40套,到执法人员检查时为止,剩余21套,已出售19套,购进价为2.50元/瓶,销售价为5.0元/瓶。经当事人李**当场登录云兽药追溯系统本人账号查询,在系统入库和出库记录中,也无此批兽药的记录,与我们检查结果一致。因大意而没有将该批兽药入库信息录入云兽药追溯系统。

该兽药店不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本机关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依据南华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5月对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存在问题以放责令整改的通知,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处罚:(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之规定,决定对该兽药店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

处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罚款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9日